刑事辩护制度是西方法或西方法律传统的产物,其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 美国的刑事辩护制度以权利本位为基础,它确认和维护被告人辩护权,被告人既可以自行行使辩护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既可以聘任或者接受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拒绝辩护。本文拟对美国刑法中的刑事辩护事由(criminal defenses)做一简要论述,旨在抛砖引玉。
根据美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刑法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犯意(mens rea)。 犯罪行为和犯意是犯罪在主客观方面的两个基本要素。也就是说,只有在犯罪行为和犯意相结合的情况下,才可能产生犯罪。 不过,这两方面的要件对于犯罪的构成来说,只是必要而非充分的,因为最终刑事责任的认定,还必须排除特定的免责或者正当条件,即刑事辩护事由。 事实上,美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可分为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程序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上所述,实体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意;程序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通常被认为是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在刑事诉讼中,往往构成辩护事(理)由。
通常认为,美国刑法将刑事辩护事由分为两大类,即“可得宽恕(理由)”和“正当理由”两类。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美国学者史梅莱格(Schmalleger)博士在其大作《今日刑事司法》(第五版)中,将美国法律制度通常认可的刑事辩护事由分为了四大类:第一,不在场证明(alibi);第二,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s);第三,可得宽恕(excuses);第四,程序事由(procedural defenses)。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人还提出了“新兴辩护事由”(innovative defenses),例如,“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en Syndrome,简称BWS),“(月)经前紧张综合症”(Premenstrual Stress Syndrome,简称PMS)等新的辩护事由。
被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胁迫下实施的,根据一定条件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美国刑法认为被胁迫行为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其依据是被胁迫者当时的意志失去控制,没有时间和机会去维护意志。被胁迫行为的程度一般需是死伤或其他严重的胁迫,胁迫须真实,且要有紧迫性。
(二)年龄
(三)错误
程序辩护认为被告人在某种程度上遭遇了司法程序歧视,或者某些重要的司法程序没有得到恰当地遵守,基于上述理由,被告人应当不担负任何刑事责任。 程序辩护主要包括:警察圈套(entrapment);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间接再诉禁止(collateral estoppel);选择起诉(selective prosecution);否定速审(denial of speedy trial);公诉错误(prosecutorial misconduct);警察欺诈(police fraud)。
(一)警察圈套
警察圈套是指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为了获得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的行为;而被告人则以他的犯罪行为是在警察、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诱使下产生的为理由提出的一种免罪辩护。 警察圈套是警察等执法人员为获取犯罪证据,布成圈套,提供犯罪机会,引诱实施犯罪,是一种不恰当的或非法的行为。
(二)双重危险
双重危险是指对实质上同一的罪行给予两次起诉审判定罪或量刑。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具体规定了这一原则,即任何人不因同一罪行而受两次审判。任何已被释放或已被宣判无罪的人,均不能因同一罪行而再次被置于“生命或肢体的危险”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做出裁决,“双重危险条款可免遭三类明显的权力滥用:宣告无罪后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到起诉;定罪后因同一罪行再次受到起诉;以及对同一罪行的重复刑罚。” 不过,被告人可能既在州法院又在联邦法院得到审判,而这未必违反双重危险条款。
(三)间接再诉禁止
间接再诉禁止是指禁止同一当事人以另一不同诉因对已经法院判决的案件争点再次争讼。例如,被告人受到多个谋杀指控,但是如果经审判发现被告人有不在场证明,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后,不可以因被告人涉嫌在上个案件中在同一时间杀死第二个人为由对其提起审判。
(四)选择起诉
选择起诉程序辩护的依据是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享有法律平等保护的保证。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涉嫌制造了犯罪,但并非所有的人都受到起诉时,受到起诉的被告人可以运用该辩护。但是,当选择起诉的做出是公正的、依据现有的证据时,这时的选择起诉不可以用作辩护。
(五)否定速审
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保证被告人有权得到快速审判。该保证旨在防止尚未得到审判的被告人以及可能无罪的人们免受牢狱之苦。对于“速审”的时间限定,联邦政府及大多数州都制定有法律,规定合理的期间,例如,自逮捕之日起90日或120日内进行审判。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定,被告人须被释放,且不能进行审判。
(六)公诉错误
一般来讲,公诉错误是学者们用来描述检察官在起诉时倾向于政府一方而对被告人或证人的权利构成侵害的一种行为。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应该坚守其最高的职业准则,当他们故意允许虚假证词、隐藏对被告方有利的信息、或者在向陪审团作总结陈词时做出不恰当的带有偏见的陈述时,被告人均可使用公诉错误这一程序辩护。
(七)警察欺诈
警察欺诈辩护的使用并不常见,不过在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中,辩护律师称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有可能是警察编造的,或是警察栽赃的(planted)。这一辩护最终还是对辛普森的无罪释放这一判决结果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五、新兴辩护事由
近年来,刑事案件中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辩护事由。比如,受虐妇女综合症,经前紧张综合症,黑人愤怒(black rage),以及城市生存综合症(urban survival syndrome)等。
受虐妇女综合症,或称BWS,原来是一个社会心理学的名词。这个概念最早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Lenore Walker)博士提出。1979年,雷诺尔出版了其著作《受虐的妇女》(The Battered Woman)。提出受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cycle of violence)和后天无助感(learned helplessness)二个概念组成的。辩护律师们很快利用它进行辩护,并说明受虐妇女综合症是长期受丈夫或男友暴力虐待的妇女所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行为模式。它可以解释受虐妇女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做出的过激反应的合理性。 受虐妇女综合症有时也指“受虐人综合症”或“受虐配偶综合症”。在美国,随着法官和陪审团对这一辩护的逐渐接受,辩护律师们现在不仅利用其为受虐的妻子(被告人)辩护,而且对其他被告人如同性恋伴侣、儿童、丈夫等一系列刑事被告人进行辩护。
经前紧张综合症(或称PMS)这一辩护产生的历史并不久远,它体现出,变化着的社会概念和日新月异的科技正在某种程度上改变着法院对违法行为的看法。20世纪80年代,英国法院审理了一宗案件,当事人名叫克里斯汀·英格利希(Christine English),这位女士杀死了与她同居的情人,原因是她的情人威胁要离开她。被告人克里斯汀的专家证人在法庭上称,克里斯汀患经前紧张综合症数十年,她是这一综合症的受害者。有专家证人提出经前紧张综合症使得克里斯汀“十分易怒、带有进攻性……并且十分糊涂,失去了控制。”最终,陪审团显然接受了这一辩护,陪审团的判决是“无罪”。不过,经前紧张综合症在美国的刑事法庭中尚未得到完全正式的认可。
此外,黑人愤怒体现出美国社会仍存在白人对黑人的歧视。城市生存综合症则是一种“先发制人”(preemptive)式的辩护,被告人在受到坏人(vicious people)长期威胁之后的一种反抗。不过,城市生存综合症这一辩护显然属于“先斩后奏”,体现出一种对暴力的纵容。
*华东政法大学外语学院法商外语教研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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