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八议”律条自曹魏入律以后,经晋唐以迄明清,成为中国固有法律的鲜明特征之一;但近世西学东渐以来,亦曾饱受訾议。“八议”语源出自《周礼》“八辟”,或许在某种抽象意义上反映了两周时代的礼制精神。申言之,“八辟”可能是出自君臣之礼,或君臣之礼的某一环节,以示君主对臣下的体恤和优抚。从两周时代的国体、政体和君臣关系考察,这种君臣之礼的存在也是可能的。本文进而比较了中原王朝与边疆诸族政权在君臣关系和政治伦理等领域的差异,指出前者是尊卑关系,后者是主奴关系,伦理亦然。源于八辟的八议律条是中原政权的独特创造,有赖于农耕文化的支撑;在以游牧、渔猎文化为主导的边疆政权入主之时,便难免会发生种种变异。
关 键 词:八辟;《周礼》;君臣伦理;农耕文化;游牧渔猎文化
中国法律自东汉以后逐渐走向“儒家化”。①作为法律儒家化典型代表的“八议”,自曹魏时开始入律,阅晋唐以迄明清,千六百年间,始终为各朝律典之一条,对中国社会及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在晚清西方平等思想输入以后,其也受到了不少诟病。本文试就“八议”的制度渊源及文化意义略抒己见,以期就正于方家。
一、如何看待“八辟”及《周礼》
“八议”之称始见于汉代,考其语源,应脱胎于《周礼·秋官·小司寇》中的“八辟”:“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东汉郑玄注谓:“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②孙诒让说:“八辟皆不用恒法,故须临时议之,《汉书·刑法志》谓之八议。”③
耙梳文献,汉人提及“八议”的情形不一而足。例如《后汉书·应劭传》载:“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④《汉书·刑法志》载:“《周官》有五听、八议、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八议:一曰议亲……八曰议宾。”⑤《史记·五帝本纪》舜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轨,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度,五度三居:维明能信。”《史记集解》引马融语曰:“谓在八议,君不忍刑,宥之以远”。⑥
程树德说:“八议之制,见于《周礼》,至秦而废……是八议之说,至汉末始盛。……则律无八议甚明。三国时盖犹沿汉制。《唐六典》注八议始于魏,是汉时尚未以八议入律也。”⑦按此说法,八议之制在先秦时既已存在,到了嬴秦统一中国以后方予废止。此说是否可信呢?要想说清这个问题,就不能不探讨《周礼》之真伪及年代。然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学界历来聚讼纷纭,争论不休。⑧诚如李学勤先生所言,《周礼》一书“为儒家经典中争论最久也最多的一种”。虽然对《周礼》一书的认识尚未完全统一,但已形成不少共识。《周礼》应非出自周公,也“不全为实录”,⑨但确实保留了包括西周在内的许多先秦史料。⑩因此,对于《周礼》所记述的各项制度的所属时代,应采取“动态的眼光”,经过具体的分析考证方可确定。
日本学者竹内康浩指出:研究西周的历史,如果利用《周礼》来进行考察的话,“就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西周时代,刑罚体系和执行机构都已经非常完备了。再者,如果依据《周礼》编纂者为周公之说,那么周公在法律思想史上的地位也会得到高度评价。”然而在他看来:“只要还没有能够确立稳妥的标准,能将《周礼》中所含的史实和非史实部分区别开来,那么在考察西周时期的实际情况时,就首先要把《周礼》从资料中剔除。这样的考虑在方法上是适宜的……因此,以《周礼》作为材料的研究是《周礼》研究而非西周史研究,由于这样的理由,决定一律不予采用。”为此,竹内康浩专门批评了中国1980年代以后出版的几部有代表性的《中国法制史》教材,特别是“胡留元、冯卓慧两氏的《西周法制史》”。他指出:这些研究“自身是否经过确切的论证,并非没有异论存在,特别是在日本持否定见解的人是很多的。这样看来,那里论述的种种的事例,极端一点可以说,对于我们日本研究者来说几乎没有任何意义,甚至可能只是空谈。”(11)
胡适常言:“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有一分证据,只可说一分话。有七分证据,只可说七分话,不可说八分话,更不可说十分话。”(12)竹内康浩对于《周礼》和《吕刑》的看法可能有点走极端,但是按照胡适之先生的治学原则还是可取的。
具体到《周礼》中所载的“八辟”,我们究竟应当怎样看待呢?若似程树德先生那样不折不扣地相信其为先秦实行过的制度,显然是不足以服众的。若像竹内康浩般一概弃置不信似也不妥,还是应该采取前述李学勤先生主张的那种“动态的眼光”,审慎地鉴别求证,可疑者存疑,可信者采信。
二、“八辟”为两周君臣之礼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