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回首这百年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政权建立后的人民民主法制建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1927年3月22日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取得胜利并建立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在大城市领导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这一法制虽然存续时间不长,仅为24天,最后被“四·一二”反革命政变所扼杀,但其意义重大。今天,不仅要纪念这一法制,还要研究这个法制,弘扬人民民主法制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为今天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增添一份有价值的资源。
关键词:上海市;三次工人武装起义;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近代法制史;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回顾这一百年的历史可以发现,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特别是在建立革命政权以后,非常重视建立、发展自己的人民民主法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然而,目前学界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早期城市人民革命政权的人民民主法制的研究十分欠缺,有必要补齐这块短板。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又称“上海市民代表政府”“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上海临时市政府”等,是1927年3月22日上海工人举行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上海人民革命政权。[1]大革命时期,建立过为数不多的城市人民革命政权。毛泽东曾经说过:“在一九二四年至一九二七年时期,由于国共合作建立了联合政府,当时的根据地是以某些大城市为中心的”。[2]其中,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被称为是“在党的领导下最早由民众在大城市建立起来的革命政权。”[3]这一政权建立了自己的人民民主法制,可以认为,这一法制是中国共产党最早领导建立的城市革命政权的人民民主法制。本文专门论述其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一、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具备了建立人民民主法制的基本条件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建立后,便具备了建立自己法制的基本条件,其法制也随之诞生了。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具有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的强烈愿望
这是从思想角度来观察。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前后,起义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及其上海地方组织就已具有在起义胜利以后建立自己法制的强烈愿望。这种愿望通过告民众书、市民书、宣传大纲、行动大纲、通电等形式表达出来。要建立自己的革命政权及其法制,其前置条件是推翻反动的旧政权及其法制,建立人民的革命政权及其法制。因此,在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准备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及其上海地方组织都强调要推翻反动政权及其法制,建立人民的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
1. 上海工人第一次武装起义前就有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的愿望
上海工人第一次去装起义发动于1926年10月24日。在此以前的1926年9月6日,中共上海区委便发布了《中共上海区委告上海市民书》,首先就指出上海市民的困苦。“上海的市民真困苦呵!自从米价高涨以来,我们市民的生活愈更难以度日。看起来这般繁华富丽的上海,其实只是我们百余万商民、工人、苦力、穷人的活地狱。”接着,就揭示了造成这种困苦的原因,即“是中国尚受外国人和外国相帮的军阀、官僚、买办所统治,所践踏,所剥削,所压迫!”[4]因此,必须进行革命,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赶走帝国主义者,扑灭军阀与官僚,上海是上海市民自己的!”[5]明确地说就是“建立‘上海人民自治的上海’!”并且“应由民选的自治机关管理”。[6]在推翻旧政权与建立人民政权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废止原有的法制,比如,“无条件的完全收回会审公廨”;还有“反对宅地税;反对户口捐;反对卷烟特税;反对印花税实贴;反对一切苛捐杂税”等等。同时,随着人民革命政权的建立,新的人民民主法制也要建立起来。比如,“制定上海市的劳动保护法”,还要通过法制来“保障一切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等等。[7]这个告上海市民书把中共上海区委要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的愿望表达的一清二楚。
2. 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前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的愿望比以前更为明确与强烈
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发动于1927年2月22日。在这以前,中共上海地方组织进一步表达了建立自己革命政权与法制的愿望。而且,与上海工人第一次武装起义前的这个愿望相比较,更为明确与强烈,并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首先,明确了建立人民革命政权的称谓。在上海工人第一次武装起义前,没有明确建立人民革命政权的称谓,只是主张要建立“民选的自治机关”。在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前,中共上海地方组织明确了建立人民革命政权的称谓是“市民代表会议”,其政府是“上海市政府”。在1927年2月20日的《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为总同盟罢工告上海市民书》中,就提出起义胜利后要“由上海市临时革命政府召集市民代表大会,成立正式上海市民政府”。[8]1927年2月22日《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政治宣传大纲》中更明确提出:在起义胜利后要“召集市民代表会议,组织上海市政府。市民代表会议为市政府之最高权力机关。”[9]
其次,指出要用人民武装来保卫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在上海工人第一次武装起义前,没有明确指出要用人民武装来保卫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但在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前就提出了这一要求。在1927年2月22日《中共上海区委宣传部政治宣传大纲》中,不仅指出要夺取敌人的武装,还指出要用人民的武装保卫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一切压迫者所最凶极恶的就是武装,因此人民要乘机夺取武装。人民武装自卫是保障他(指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的权力之唯一条件。”[10]
最后,提出了有些法制的具体内容。在上海工人第一次武装起义前,虽提出要建立自己的法制,但内容不具体。而在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前,就指出了有些法制的具体内容。1927年2月20日的《中国共产党上海市执行委员会为总同盟罢工告上海市民书》不仅要求中外企业都要遵守起义胜利后新制定的劳动法,而且还展示了劳动法的具体内容。“颁布劳动保护法,中外工厂、商店,均须一律强制执行。劳动法保护法须规定八小时工作制;规定依物价而增高的必需工资;限制童工年龄;女工产前后优待;改良工厂卫生;改良童工女工工作条件;规定死伤疾病的抚恤及保险办法;承认雇人、佣雇之团体契约权等。”[11]可见,在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前,关于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法制的愿望有了进一步增强,而且设想也更为具体了。
3.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的愿望比以往都要强烈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发动于1927年3月21日,在此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上海地方组织要求建立人民革命政权及其法制的愿望进一步强化。这又突出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首先,筹建了人民革命政权“市民代表会议”。在前两次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前,都没有建立过人民自己的革命政权。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举行之前,就建立了人民革命政权“市民代表会议”,以保证在起义胜利后及时行使职权,建立上海的新秩序。这一筹建有个过程。1927年2月26日召开的中共上海区委各部书记会议上,就开始商讨市民代表会议的人选,还拟具一份初步名单,即“市民代表大会,已拟一名单”。[12]同年3月11日中共上海区委还召集了一次市民代表会议选举会议。“到会代表二百余人,工人一百余,商人四五十,余为学生及其他职业团体的代表”,会议“选出执行委员三十人”。[13]翌日,市民代表会议正式成立,中共上海区委发出第9号通告,表示“拥护上海临时市民代表会议”,认为这是“上海市民开始争取民主政权的具体而积极的表现,是组织未来上海市政府的第一步工作,对于今后上海市政治前途,实有极重大的意义。”[14]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的建成为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拟定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法及其职任拟案”。在前两次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前,只对拟定劳动法提出过要求与设想,而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就开始拟定组织法,即“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法及其职任”。其内容包括:市民代表会议的总人数为2000人,即“应和全市二百余万居民为千与一之此,应选出市代表二千余人”,代表的任期为一年,即“各代表均任期一年,但得连选连任”,代表的职任为4项,即“选举执行要员”,“报告所代表的群众意见”,“讨论决议和战”,“执行大会所议决的工作”等。[15]这一组织法的拟成,为建立市民代表会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后,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前两次上海工人武装起义前,有些没有提出的要求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就被提了出来。比如,在1927年2月27日,由赵世炎同志主持的上海总同盟罢工准备会议上,就提出制定劳动法中的新内容。其中包括“承认工会有代表工人权”“星期日、节假日休息,工资照给,不休息工资加倍”“不准打骂工人,滥罚工资”“规定因工作而死亡的抚恤金”“工人在疾病时,厂主须负责医治,并须发给半数以上工资”等等。[16]从中可见,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对建立自己法制的愿望比以往都要强烈,而且设想与行动也都前进了一大步。
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中国共产党及其上海的地方组织对于建立自己的人民革命政权及其法制就有了强烈的愿望。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后,这一强烈愿望没有丝毫减弱。这对起义胜利后建立起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具有重要意义,是一种思想上的准备与要求。
(二)具有建立人民民主法制的主体与实施地域两大条件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一种世俗法制,具有属地性,还需具备两大基本条件。即既需有明确的法制主体,又需有既定的实施地域。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这两大基本条件也同时具备了。
1. 具有建立人民民主法制的主体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前后,很快建立起自己的法制主体并开始运行。这里以立法主体为例。此时的立法主体有:上海市民公会、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等。这些主体都制定过相关规定。
关于上海市民公会及其制定的规定。上海市民公会又称“上海特别市市民公会”,是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由中国共产党上海地方组织领导的上海市民组织,也是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的前身。这是一个立法主体,制定的规定《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是其中之一。起义胜利后,上海需建有一个人民革命政权即市民代表会议,代表广大市民行使统辖全市的权力机关,1927年3月7日“下午召集各团体代表会议,讨论市民代表会议组织法。”出席这次会议的团体有上海市的“总工会、学联会、学总会、三省联合会、各马路商总联合会等五团体”。[17]会议上通过了《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这一组织法共有10条,内容涉及:市民代表会议分为市、区两级;上海市共分8区;市区代表的产生与名额分配;市、区代表会议的职权;市级代表会议所设执行委员会的人员、组织与职责;各代表会议有效出席人数;各代表会议的议事与办事细则;各代表会议代表溺职时的撤换程序等等。[18]这一组织法得到了实施,以后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确实依其规定建立起来了。
关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是在中国共产党上海地方组织领导下,由上海各界人民组织的上海人民革命政权组织,当时也是上海市的最高权力机关。成立于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于1927年3月12日召开了第一次会议。这是个苏维埃组织。中共上海区委指出“市民代表会议,就是国民会议的苏维埃”,“不是资产阶级议会式的民主政权”。[19]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是当时的立法主体,具有立法职能。《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的第5条规定其“职权”,其中的第4项即是“议决市立法”等。[20]事实也是如此。上海市民代表会议制定过《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并由1927年3月26日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第三次大会通过。此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涉及: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性质、隶属、组织架构、代表的人数与选任、任期与职权、执行委员会的设置、下设小组等等内容。[21]此条例的第1条正文规定:“上海特别市,以市民代表会议为全市最高权力机关,定名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简称上海市政府)”。这是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制定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织法。
有了法制主体,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新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就可运作起来,也把建立自己的法制由可能变成了现实。
2. 具有实施人民民主法制的地域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得以运行起来,还需具备这一法制实施的地域。那时的上海处在一市三界状态,即存在华界、公共租界与法租界。华界的地域最广,有494.68平方公里;公共租界次之,有22.60平方公里;法租界最小,仅为10.22平方公里。[22]华界由7个区组成,分别是闸北、南市、沪东、沪西、虹口、浦东和吴淞区。上海公共租界与法租界占据了上海的中心区域,并以洋泾浜即现在的延安路为界,以北为上海公共租界,以南则为上海法租界。[23]这两个租界的周围都是华界。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包括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的地域都在华界,不在租界。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很快就占领了华界的7个区。其中,南市、沪东、沪西、虹口、浦东和吴淞6个区在起义后的几个小时中,就快速而顺利地被工人武装队伍全部占领。[24]只有闸北区在起义过程中,发生过较为激烈的战斗。此区有一些比较重要的区域,北火车站、天通庵东站、东方图书馆等都在其中。这些区域里,布置了较多的军阀武装,也是工人武装必须攻克的据点。经过激烈的战斗,在第二天的晚上6点,最后一个据点被攻破。至此,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终于取得最后的胜利。华界全部被工人武装占领,推翻了军阀的统治。据统计,在经过30个小时的殊死战斗中,共歼灭3000名直鲁联军和2000名反动警官,缴获长短枪支近4000支、轻重机枪1000多挺。[25]起义胜利后的华界,就是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实施区域。
上海租界不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实施的地域之中,有其一定的原因。上海租界与中国其他租界一样,是依据中外不平等条件,由外国侨民在中国租得土地,自行进行管理的城市自治区域。上海租界建有自己的立法、行政与司法机关,不受中国政府的管辖。[26]上海租界建有自己的法制,是一种由租界制定、认可的城市区域法制。[27]这一区域法制是近代的法制,初建于1845年上海英租界产生时,以后上海美、法、英美、公共租界相继承袭,至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时,已十分成熟了。[28]上海租界虽然属于中国领土,但它既设有自己的管理机关,又建有自己的法制,实际上就成了“国中之国”。[29]在这种状态下,上海工人在武装起义时,就没有进入上海租界,起义胜利后也没有把其作为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实施地域。这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指定的相关规定中也可得到反映。《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规定的实施地域中,都是华界,没有租界。[30]
具有建立自己法制的愿望、自己的法制主体与实施的地域是一个政权建立自己法制的基本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法制就无法建立起来。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后已逐渐具备了这些条件,起义胜利后就顺利地建立了自己的法制即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其中,既颁行过一些规定,也有开展过司法活动。比如,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于1927年3月25日发不了两个布告,分别规定了“临时会议,开始办公”和“工商学各界所提关于自身利益、及社会公共之要求。必力谋实现”等等。[31]又比如,对司法审判作出规定,即“以革命答复反革命。处死一个反贼走狗的判决,经过群众的判决,这便是革命的法律。”[32]当时也确实进行了这样的司法审判,惩处了屠杀工人的主使者李宝章。[33]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确确实实屹立在中国近代的大地上了。
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性质、作用与地位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建立与运行以后,其性质、作用与地位便进一步显现出来。
(一)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性质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在大城市建立的人民民主的法制。具体来说,这一法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建立,反映以上海工人为代表的广大市民意志和愿望,以巩固人民革命政权和维护广大民众合法权益为目的的人民民主法制。这一法制与此前盘踞上海的军阀法制完全不同。
1.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建立的法制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上海市民组织,代表上海广大市民行使职权,其中包括立法权。其中,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前身上海市民公会制定的规定主要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以前,目的是为起义胜利后的新生革命政权的建立提供法律依据,其所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就是如此。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制定的规定则主要是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以后,目的是为了巩固、发展新生的革命政权与维护、保障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于1927年3月25日发布两个布告就是这样。这一主体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上海人民革命政权组织,这也决定了其法制具有革命性与进步性,而与此前北洋政府上海地方军阀的法制主体完全不同。
被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所推翻的上海地方政权是北洋政府的上海地方军阀政权。这个政权在上海干尽了压榨人民的坏事。这正如1927年2月27日《上海总同盟罢工的记录》中所讲的:“上海是上海市民的上海,我上海市民受军阀之苦痛,历十数年”。[34]这一军阀建立法制来压榨上海市民。其中,就包括通过制定各种规定,不断增加捐税的规定就是之一。增加的捐税种类包括:公益税、车捐、房捐等等。这使本来就十分贫困的广大市民雪上加霜,以致群起反抗,即“迭次加捐,群起反对”。[35]可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与北洋政府的上海地方军阀政权完全不同,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政权组织与法制主体。
2. 反映以上海工人为代表的广大市民意志和愿望的法制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制定的规定反映的是以上海工人为代表的广大市民意志和愿望。这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尤其如此。在1927年4月4日由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通过的上海各界的“总要求”中,就规定了一些这样的意志和愿望,其中包括:“收回租界,撤退驻华外兵”“人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除苛捐,减轻人民痛苦”“提高教育事业,确定教育基金”“颁布劳工法,保护劳苦人民”等等。[36]这些规定都是以上海工人为代表的广大市民深受北洋政府上海地方军阀压榨而发出的心声,集中反映了他们的意志和愿望,也是对应享受权益的诉求和建立新生活的向往。
北洋政府上海地方军阀法制反映的是少数军阀意志和愿望。他们连年发动战争,不顾广大上海市民的权益和诉求,更不管广大上海市民的意志的愿望,竭力追求少数人的一己之利,肆意压榨广大工人、市民,不断作出增加捐税等的规定。连年的战争和不断增加的捐税导致上海市民灾难深重,生活艰难,民不聊生。军阀部队所到之处,烧杀抢掠,强拉民夫,奸淫妇女,无恶不作。战祸笼罩下,民生凋敝,百业破败。[37]可见,北洋政府上海地方军阀法制所反映的意志和愿望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所反映的意志和愿望有天壤之别,不可同日而语。
3. 以巩固人民革命政权和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制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以巩固人民革命政权和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的法制。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上海新生的革命政权随即建立、运行起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也正式开始统辖全市工作。与以往所有上海的地方政权都不同,这是一个人民的革命政权,难免不遭到军阀等势力的反对,因此巩固这一政权便成为当务之急。其中,法制作为一种不可替代的巩固力量,全力维护这一政权。在1927年3月23日颁行的“市政府临时施政纲领”就从维护新生革命政权出发,明文规定:“继续反帝国主义运动”“消灭军阀黑暗政治势力”“肃清一切反动势力”“工人武装自卫”等等。[38]同时,还要惩治那些新生革命的破坏者。这正如1927年3月24日《上海总工会告上海民众书》中所讲:“破坏我们的市民代表政府,我们即与他们决一死战。”[39]事实也是如此,一些破坏者受到惩处。除了处罚李宝章外,1927年4月14日的《中共上海区委各部委产总会议记录》中还显示,开会的前一天另“抓了二十几个流氓”,准备将其“枪毙”。[40]
新生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还以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制。在新生政权运作后,就及时制定一系列规定,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内容包括各项自由权利。1927年4月7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发布的《关于恢复民众自由权利布告》就明确规定:“对于民众自由权利自当尽量恢复,竭力保护。此后我市民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诸自由权,非经市民代表会议执行委员会通过之市政府紧急命令,不受任何限制。”[41]这一规定使广大上海市民的自由权利等都得到法律保障,可以依法享用。同时,彻底摆脱过去上海地方军阀的种种限制,真正成为上海市的主人。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以巩固人民革命政权和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制与此前北洋政府上海地方军阀的法制截然不同。这一地方军阀法制以支持军阀战争与扩大内战,争夺更大地盘与更多资源为目的。上海资源充足,地势重要,被各路军阀虎视眈眈,都想占为己有。在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之前,皖、直、奉系军阀都想把自己的势力延伸到长江流域一带,上海始终是他们觊觎和争夺的目标。[42]一旦进入上海,他们就会用法制手段迫不及待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比如,1925年6月奉系军阀进入上海后,马上就宣布戒严,禁止反帝活动,禁止工人罢工和取缔工会,封闭上海工商学联合会、海员工会等工会组织等等。[43]可以说,为了实现军阀目的,他们什么规定都能颁行,什么坏事都干得出来。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建立的法制,反映以上海工人为代表的广大市民意志和愿望的法制,以巩固人民革命政权和维护广大市民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法制三个侧面,都能证实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性质,即是一种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城市人民民主的法制。
(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作用
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存在时间里,其法制发挥了很大作用,主要是一下这些。
1. 巩固了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的上海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革命政权,也是人民自己的政权。这一政权在经过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才得以建立,并得到上海广大市民的拥护。1927年3月22日上午,上海工人和广大市民热烈庆祝起义胜利与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诞生。“各区的工人、市民纷纷涌向街道和广场,庆祝上海人民的胜利,鞭炮声、口号声,此起彼伏,欢呼新上海的诞生。”[44]对于这一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从三个方面加以巩固。
首先,颁行一些规定确立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合法性。这些规定中,比较重要的有:《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等等。他们对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性质、产生、组织架构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为成立这一政权提供了法律依据,更确立了其合法性,可以正当地行使管辖全市的权力。其次,依法打击损害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破坏者。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诞生来之不易,但被推翻的北洋政府上海地方军阀等反动分子不会善罢干休,会伺机反扑,进行破坏。其中,包括了李宝章与以流氓身份出现的破坏者。通过打击这类破坏者,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为新生的人民革命政权保驾护航。最后,规定复工复市复学,保证全市的经济运行。此时的上海已是个大都市,经济是其重要命脉。经济一旦停摆,城市瘫痪、后果不堪设想。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在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胜利的第二天,即1927年3月23日便发出“复工命令”。命令指出:现在“已将直鲁残余军队完全消灭,所以罢工、罢市、罢课各界民众,遂应即日恢复原状。因特函致上海总工会、商总会、学联会,请通令所属,于二十四日上午八时一律复工。”[45]这一命令得到实施。上海各行各业大部分工厂、商店立即复工和开市,秩序井然。[46]
这三个方面就是三管齐下,都聚焦于巩固上海的新生人民革命政权。这一政权因此而在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胜利后得到了巩固并开展了工作。
2. 形成了上海新的社会秩序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另一个作用是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秩序,上海社会面貌因此而发生了很大变化。其中,在以下几个侧面表现得尤为突出。原本少数军阀头目控制的上海地方政权,起义胜利后被以工人为代表的广大市民所掌控,人民开始当家作主。广大工人、市民的社会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被压迫、剥削者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上海归回到了人民的怀抱。[47]原来直接掌控上海的军阀军队、警察被人民自己的工人纠察队所替代,工人、市民从被镇压对象,转型为社会的管理者。原来上海广大工人、市民的生活潦倒,生存艰难的悲惨状况得到改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承认上海总工会为保证工人改善生活和政治待遇的22条要求,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他们的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48]上海工人、广大市民因此而开始了新的社会生活。总之,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作用之下,上海的社会秩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一个全新的社会秩序脱颖而出。
3. 树立了人民民主法制的榜样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开天辟地建立了大城市人民革命政权的人民民主法制,而且事实也证明其深受上海广大市民的欢迎,并在这一政权的存续期间,发挥过积极作用。这在当时屈指可数,具有榜样作用,可被其他地方学习甚至借鉴。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榜样作用,并把其推荐给各地的人民会议,供其学习、借鉴。其中,1927年3月6日以“稼祥”署名的一位领导对《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法及其职任》的拟案作了批示,要求寄给各地的省、县、乡民会议作参考。即“以下这个拟案,寄给各地作省民会议、县民会议、乡民会议的参考。”[49]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制定的这个组织法因此而传播到中国各地的省、县、乡民会议,发挥了榜样作用。比如,1927年11月制定的《江西苏维埃临时组织法》中关于代表的产生、比例、选举形式、职权等一些规定,都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之组织法及其职任》中的规定有相似之处,可以看到其影响力。[50]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发挥的作用直射出这一法制的价值,其确实是人民自己的法制,为人民谋权益的法制,值得称颂的法制。
(三)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地位
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政权法制的发展,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地位逐渐显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首个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的大城市人民民主法制
这是从中国共产党历史的视角来观察。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首个在自己领导下建立的大城市人民民主法制。这源于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特别是对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的领导。[51]当时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陈独秀领导、参与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尤其是第三次工人武装起义。他是这次武装起义的领导人和决策人,不仅全力参加了工人起义,而且积极参与领导了这次起义,在起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52]其中,包括建立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
中国共产党对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的领导还体现在中国共产党及其上海地方组织组成的特别委员会。上海工人第二次武装起义失败后,成立了起义的最高指挥机关——特别委员会。这是个由中共中央和上海区委联合组成,由陈独秀、罗亦农、赵世炎、周恩来等任委员的特别组织。在这个特别委员会之下,还设了军委和宣传两个委员会。其中,周恩来、赵世炎、颜昌颐等负责军委工作,尹宽、郑超麟、高语罕、贺昌等负责宣传工作。[53]事实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的整个行动全由中共中央与上海区委负责,发生紧急情况时,由陈独秀、罗亦农、周恩来、汪寿华负责,起义总指挥由周恩来担任。[54]正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取得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的胜利,建立中国首个大城市人民革命政权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产生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人民民主法制。
中国共产党能够成功领导第三次武装起义并建立起人民民主法制,与其正确决策相关。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前。不仅总结了前两次武装起义的经验教训,还在客观上形成了有利发动起义并取得成功的条件,那就是北洋政府的军阀在上海出现了一个暂时的薄弱环节。在1927年2月下旬之前,上海历经了皖、奉、直三系军阀的争夺,还相互积怨成仇、戎兵相见。1927年2月下旬开始,皖系孙传芳因为在江西、浙江彻底失败,不得不把上海让给奉鲁联军张宗昌。此人接防上海以后,出现了兵力空虚。士气低落、不得民心的状况。再加上北伐军势不可挡,节节胜利,奉鲁联军如同惊弓之鸟,惶惶不可终日。这为中国共产党抓住这一薄弱环节,适时举行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提供了一个有利时机。[55]随着起义的胜利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成立,中国首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大城市人民民主法制即上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也应运而生了。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并建立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以后,中国共产党仍然是其中的领导力量。在1927年3月22日成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中,罗亦农等共产党员都在其中。[56]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建立了自己的人民民主法制,开展了立法、司法等活动。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在自己领导下于中国大城市中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此前,中国共产党领导过广东革命根据地,也建立过人民革命政权及其人民民主法制。[57]但是,他们都不在大城市,只在惠州、潮安(今潮州)、梅县、海陆丰等一些小县市。[58]在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中建立人民民主法制与在其他地方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内容的侧重点不一样,影响也会更大。以后,在解放战争时期的解放区中,有像哈尔滨那样的大城市也建立过人民民主法制,但在时间上却晚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上海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首创在中国的大城市中建立人民民主法制,为中国共产党以后进一步在根据地、解放区建立人民民主法制提供了不可多得的经验与借鉴。
2.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近代中国唯一一个在国际大都市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
这是以近代中国的人民民主法制的角度来审视。在中国近代,每个时期都建立过法制。清末有法制改革时期建立的法制,南京临时政府也有自己的法制,北洋政府时期同样建立过自己的法制。然而,这些法制都不是人民民主法制。清末法制改革时期的法制是清朝封建朝代建立的法制,不是人民民主法制;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是资产阶级建成的法制,也不是人民民主法制;北洋政府是个独裁政府,其建立的法制更不是人民民主法制。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与他们的法制相比,都有云泥之别。这是一种全新的法制,由人民革命政权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崭新的法制。
20世纪20年代,上海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被称为“东方的纽约”和“东方的巴黎”。[59]具体来说,上海的人口达到300万,成为中国特大城市,远东第二大城市,仅次于伦敦、纽约、东京、柏林的世界第五大城市。另外,上海已是中国的工业、外贸、金融、航运中心,为中国的其他城市所不可比拟。[60]在近代中国也就上海是唯一的一个国际大都市。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十分重视在自己建立的政权里建设人民民主法制。这在大革命、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都是如此。其中,持续时间较长的人民民主法制是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前后连续了18年之久。大革命、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民主法制存在时间则比较短,才8年时间。[61]然而,就是在存续时间较短的人民民主法制中,也有十分辉煌之处,其中包括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这是在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也是近代中国唯一一个在国际大都市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这一法制的存在集中表现出人民民主法制存在的多元性,即除了在农村、小城市革命根据地中可以建立人民民主法制,在中国的国际大都市中也同样可以生存人民民主法制。这种多样性进一步证实,在近代中国建立人民民主法制带有普遍性,深受广大人民的欢迎,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既是首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大城市人民民主法制,也是近代中国唯一一个在国际大都市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其地位不能不说很重要。
三、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特点、影响与反思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虽然仅存24天,但仍有自己的特点,也对往后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产生过积极影响,同时也值得进一步反思。
(一)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特点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有自己的特点。这一特点与几乎同时期建立的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法制相比较,便可以凸显出来。1926年11月,随着“北伐”战争的推进,北伐军在湖南农村掀起了一场迅猛的革命大风暴,许多地区的地方政权被推翻,农民协会成为乡村唯一的权力机关。[62]在此基础上,1926年12月召开了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并开始建立农民自己的法制,其中包括了1926年12月制定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关于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等一些规定。这些规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定,反映了广大农民意志与愿望。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被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所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主张也被湖南省农民代表所认可并付诸实施。1926年12月的《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关于接受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对于农民目前最低限度要求之主张决议案》就是一种典型的表达。其中写道:“共产党为代表工农阶级利益的政党”;“最近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发表对农民目前最低限度要求的主张,本大会认为他们的主张确是依照农民客观的环境及主观的要求决定的,因此本大会对共产党这种主张,安全接受,并训令各级农民协会于最短期间切实遵照执行。”[63]同样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与湖南省农民协会的法制还是有区别。从这种区别中,可以反映出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特点。
1.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建设主体是以工人为代表的广大上海市民
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工人为代表的广大上海市民参加并取得胜利。起义胜利后建立的政权组织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也是如此。以工人为代表的广大上海市民始终是起义、政权建设的主体,同时也是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建设的主体。这在立法、司法中都有体现。在立法中,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是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后建立的立法主体,制定过一些列规定,保证了起义胜利后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巩固。在司法中,对危害人民革命政权行为审判的主体也是以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市民。他们一直是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创立者、实施者,不能否定他们也是这一法制的建设者。
湖南省农民协会法制的建设主体是广大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湖南省农民运动风起云涌。1926年11月,毛泽东担任中共中央农民运动委员会书记后,在湖南等省领导农民运动,这一运动因此而轰轰烈烈开展起来。据同年11月底的统计,湖南已有54个县建立农民协会组织,会员人数107万,1927年1月增加至200万。[64]这些农民协会组织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市民。这一农民主体同样是湖南农民协会法制建设的主体。事实也是如此。那时的立法与司法都主要由农民参与。在立法中,湖南省农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一些以决议案为形式的规定。在司法中,摒弃过去军阀控制司法的弊端,即“诉讼手续的繁杂、讼费的苛重、差役的勒索、讼棍的卡骗”等等;同时,建立能反映农民意志与愿望的司法制度,即“民刑法律须全部改订,凡不利于农民的条文,须一律废除”“农民协会有代表会员诉讼的权力”“严禁法官收受地主、债主的贿赂”“严禁讼棍挑拨是非”等等。[65]可见,以农民为主体的湖南农民协会法制的建设者,与以工人为代表上海市民为主体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建设者差别不小。从中也显现出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在法制建设主体方面的特点。
2.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主要内容集中于体现以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市民的要求与愿望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内容集中于体现以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市民的要求与愿望,而不是农民的要求与愿望。这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都有体现。在政治方面,以上海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市民推翻了军阀在上海的统治,颁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法,成立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行使管辖上海的权力。在经济上,要增加工人工资,规定最低工资额;制定劳动保护法,举行社会保险;实现八小时工作制;废除包工制;修改厂规及雇佣契约;规定因工作而死伤的抚恤金等等。[66]在军事上,要组织工人武装自己,肃清一切反动势力等等。[67]另外,在司法方面,审判与惩治对象是破坏上海新生人民革命政权的犯罪分子。所有这一切内容都直接体现了以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市民的要求与愿望,几乎与农民无关,也没有直接反映农民的要求与愿望。
湖南省农民协会法制则与上海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在内容上由很大差异,集中体现的是农民的要求与愿望。特别强调在法制内容上“是依照农民客观的环境及主观的要求决定的。”具体来讲,湖南农民协会要推翻军阀设在农村钳制“乡民,尤其是农民”的“头张衙门”“铁门坎”,实现“属于乡村一般民众”的“民主自治”;[68]湖南农民协会法制要打击的主要对象是祸害农民的土豪劣绅,还专门制定《湖南省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集中打击侵害农民协会与农民的各种犯罪行为,最高用刑为死刑。[69]另外,在司法上,还设立“审判土豪劣绅之特别法庭”,专门审判土豪劣绅的违法犯罪案件。[70]这些内容都集中反映了湖南省农民而不是以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市民的要求与愿望,从中突出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特点了。
3.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仅在城市区域内实施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实施区域是城市即在上海市范围内,不涉及上海市以外的区域。当时,除了租界以外,上海市的边界十分清晰,就是由7个区组成。这7个区以外的区域就不属于上海市。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一种仅实施于上海市的区域法制,也是一种城市法制。这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也有体现。比如,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在1927年3月21日发布的“总同盟罢工罢课罢市的紧急命令”中,明确把其的实施区域划定在上海市,对象是这个区域的市民,即“我上海市市民”。[71]又比如,在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在1927年3月23日发布的“复工命令”中,实施的区域也是在上海市范围内。“罢工、罢市、罢课各界民众,遂应即日恢复原状。因特函致上海总工会、商总会、学联会,请通令所属,于二十四日上午八时一律复工。”[72]可见,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实施区域只在上海,从而证实这是一种城市法制,不是农村法制。
湖南省农民协会法制既是湖南省的区域法制,也是一种农村法制,实施区域主要在湖南的农村。这也可从其规定的内容中得到证明。在立法中,特别重视湖南乡村的建设。其中,强调目前是“乡村自治区域”;农民是“乡村一般民众”;注重“举行乡民会议”;要着力“建立完备的乡村自治机关”等等。[73]在司法中,重点解决的是地主问题,其中包括“在习惯上农民简直不能与地主立于平等诉讼地位”;“地主讼棍如恶煞”;“严禁法官收受地主、债主的贿赂”等等。[74]可见,在湖南农民协会法制中突出的是农村,要解决的是农村问题,不是城市问题,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区别很大。这种区别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特点。
(二)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影响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对以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产生过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1. 对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影响
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是中国近代工农运动中创立的典范,被认为是“三株珍贵‘萌芽’”中的一株。这三株珍贵的萌芽分别是:“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各级(主要是省级)农民代表大会以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中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大会。”[75]这三个代表会议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并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上海市民代表大会虽然存在时间不长,但其影响仍存。以后,革命根据地建立的苏维埃代表大会、解放区设立的人民代表大会也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都可以看到上海市民代表大会的影响力。
上海市民代表大会的基本精神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人民民主,行使人民民主权力。苏维埃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是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根本制度,并在以后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建设中发扬光大,得到发展与完善。在土地革命战争期间,革命根据地成立了苏维埃代表大会。这一代表大会的主要发起者就是全国总工会与中国共产党。正如《中央通告第六十八号——关于召集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所讲:“这一次大会的召集将以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党为主要的发起者”。[76]这与上海市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以工人为代表的上海广大市民发起、组成十分接近,工人和中国共产党这两大要素都同样具备了。到了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域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加,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发展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解放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仍然继承了以往人民代表会议坚持人民民主的做法,突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比如,1948年8月,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就突出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今天我们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得以胜利开会,首先应向人民的领导者中共中央致敬,并应号召全华北的人民继续在它的领导下,为解放全华北全中国而奋斗。”[77]其他解放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也都如此,都突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而这都始于“三株珍贵‘萌芽’”,其中包括了上海市民代表会议。
2. 对收回租界规定的影响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中,有关于收回租界的规定。鸦片战争以后,共有英、法、美、德、日、俄、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9个列强国家,在中国的上海、天津、汉口、广州、九江、镇江、厦门(含鼓浪屿)、杭州、苏州、重庆10个城市,设立了27个租界及其法制。[78]在这些由洋人控制的区域里,频发侵犯华人权益的事件,甚至公然屠杀无辜的华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五卅惨案。此惨案发生于1925年5月30日的上海公共租界。由于上海公共租界巡捕开枪屠杀手无寸铁的无辜华人,导致13人死亡,伤者无数,酿成了震惊中外的五卅惨案。[79]惨案发生后,广大上海市民进一步认清了租界的弊端与危害,形成了收回租界的共识,并把其纳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规定之中。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中关于收回租界的规定对革命根据地立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其立法中也有相似的内容。在1929年10月颁行的《湘鄂赣边革命委员会革命政纲》的第3条就明确规定:“自动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收回租界占领地,撤销领事裁判权,收回海关,驱逐帝国主义在华海陆军。”[80]其中就有收回租界的内容。1931年11月7日由中华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里也规定有相似的内容,其中第8条规定:“在苏维埃区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绝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无条件地收回”。[81]1933年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十大政纲》再次重申了这一内容,其第2条规定:“没收帝国主义的资本在中国开设的一切企业和银行,无代价地收回中国各地的租借地与租界”。[82]1934年1月由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里还是有收回租界的内容,其第8条再次规定:“在苏维埃领域内,帝国主义的海、陆、空军不容许驻扎,帝国主义的租界、租借地无条件地收回”。[83]可以认为,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法制中,长期保留着收回租界的内容。从中亦可见,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中关于收回租界规定的影响力之大。
3. 对建立劳动法的影响
上海的工人与广大市民长期深受剥削,怀有制定劳动法的强烈意愿,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成立后,及时制定劳动法,实现工人与广大市民的意愿,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中关于劳动法的一些规定也对以后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产生过影响。它们纷纷作出规定,维护革命根据地、解放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于1930年5月通过了《劳动保护法》,共42条,对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及未成年工人、保障与抚恤、工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监察事项等都作了明确规定。[84]这对苏维埃区域内劳动者来说是个福音,可以有效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
到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劳动法继续被颁行,而且还都是那时革命根据地与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革命根据地,颁行了多个关于劳动法的规定,其中有:《陕甘宁边区战时工厂集体合同暂行准则》(1940年)《陕甘宁边区工厂工会准则》(1941年)《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1941年)等等。[85]到了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也制定了劳动法。比如,东北解放区就制定了不少劳动法规,其中包括:《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统一公营企业及机关学校战时工薪标准的指示》(1948年)《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1948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劳动局关于工厂安全卫生改进发明创造鼓励办法》(1949年)等等。[86]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的劳动法内容更为丰富,涉及工会组织、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劳动保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许多领域,比以往更为完备。然而,追根溯源,还是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中的劳动法。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存续时间不长,但却开启了在中国大城市建立人民民主法制之先河,还对以后的根据地与解放区人民民主法制产生过积极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反思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虽在中国近代的人民民主法制史上留有光辉的一页,但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今天也可以作些反思,主要是以下这些方面。
1.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在称谓上不统一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是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以后建立的人民革命政权组织,也是建立新的上海秩序、建设新生人民民主法制的主体,决定着上海的发展与历史走向,也肩负着上海以工人为代表广大市民的重托,其名称以统一为好,以免造成误解。可是,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的称谓不统一,出现过多个。比如,有“上海市民代表政府”“上海市特别市临时市政府”“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上海临时市政府”等等。在短时间内,同一个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会出现多个称谓,而且不一致,易发生歧义。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冠以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其称谓不统一,易对法制的认识造成偏差。
2.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与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一样,存续时间不长。这就是使这一人民民主法制得不到充分发展,限制了其的进一步成长。这与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有关。这一起义得以成功,是中国共产党利用北伐战争胜利的高潮以及上海军阀势力相对减弱的暂时有利条件,适时发动起义,迅速占领城市,取得起义的胜利。然而,就全国的总体情势来说,这只是一种暂时有利条件,因为那时全国的反动力量依然比较强大,随时可以进行反扑,把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的成果扼杀于摇篮,其中包括法制。事实也是如此。“四·一二”政变造成的恶果就是这样。有学者甚至认为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的发动具有一定偶然性。[87]即便如此,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仍不愧是“大革命时期中国工人运动的一次壮举,是北伐战争时期工人运动发展的最高峰。”[88]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及其法制永载中国革命史与近代人民民主法制史的史册。
3.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的内容比较简单
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是一种上海的区域性法制,因其存在时间较短,内容也比较简单。在法规体系中,以命令、宣言、布告、通告等单项内容为主,而成系统的法规比较少,像《上海特别市临时代表会议组织法》这样的法规凤毛麟角。从内容上看,虽然制定了与上海工人、市民切身利益关系比较大的一些规定,比如劳动法等,但内容却也比较简单,只是提到关于劳动时间、劳动保险、最低工资等一些规定,没有更为详细的内容。这些简单的规定虽有明显的进步性,但影响到它的操作性。不过,情有可原。当时,中国共产党还处于幼年时期,一切都在探索过程中,包括建设自己的法制。事实也证明,随着中国共产党的成长,法制也有长足的进步。到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法制的面貌就焕然一新,越来越趋向成熟。这时的法制发挥了更为积极的作用,大力推动了中国革命的进程。
结语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诞辰一百周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发展历史上,建立自己的革命政权与人民民主法制紧密相连,而在大城市领导建立人民民主法制的首推上海工人第三次武装起义胜利后建立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虽然,这一法制距今已有90余年,但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与近代人民民主法制史上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今,不仅要对其进行纪念,更要进行研究,以弘扬人民民主法制的精神,传承红色基因,为当今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一份有价值的资源。
O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hanghai Citizens' Representative Conference
Wang Limin
Abstract:This year marks the centen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Looking back on this century of history, we can find that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construction of people's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after the establishment of political power.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third armed uprising of Shanghai workers won on March 22nd, 1927 and established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of Shanghai citizen representative conference.This is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has established a people's democratic legal system in a big city in China.Although this legal system lasted for only 24 days, and was finally strangled by the April 12 counter-revolutionary coup, it was of great significance.Today, we should not only commemorate this legal system, but also study it, carry forward the spirit of people's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system, pass on the red gene, and add a valuable resource for today's comprehensive construction of socialist rule of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Keywords: Shanghai; The third workers' armed uprising; The government legal system of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conference; Modern Legal History; The centenary of the founding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1]参见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201页。
[2]《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974-975页。
[3]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4]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页。
[5]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页。
[6]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页。
[7]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7页。
[8]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8页。
[9]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5页。
[10]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5页。
[11]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28页。
[12]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0页。
[13]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1页。
[14]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17页。
[15]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291页。
[16]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6-197页。
[17]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页。
[18]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193页。
[19]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35页,
[20]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页。
[21]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0-201页。
[22]邹依仁:《旧上海人口变迁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2页。
[23]参见张洪祥:《近代中国通商口岸与租界》,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0-29页。
[24]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21页。
[25]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21-623页。
[26]王立民:《上海近代法制若干问题研究》,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9年第6期。
[27]王立民:《中国租界法制诸问题研究》,载《法学》2019年第11期。
[28]王立民:《上海:中国现代区域法制建设领先之地》,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
[29]袁继成:《近代中国租界史稿》,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2页。
[30]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页。
[31]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8页。
[32]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3页。
[33]参见王立民:《上海法制史》(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59页。
[34]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96页。
[35]王立民:《上海法制史》(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63页。
[36]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4-205页。
[37]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页。
[38]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页。
[39]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7页。
[40]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53页。
[41]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5页。
[42]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54页。
[43]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02页。
[44]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8页。
[45]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4页。
[46]参见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2页。
[47]参见唐振常主编:《上海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623页。
[48]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00页。
[49]上海市档案馆:《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0页。
[50]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二辑,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43-148页。
[51]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14页。
[52]参见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页。
[53]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54]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55]参见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9-220页。
[56]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57]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编者说明”第3页。
[58]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页。
[59]马长林:《上海的租界》,天津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2页。
[60]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8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总序”第3-4页。
[61]在大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法制存有5年,即从1922年中国共产党开始提出的政治宣言和法规法令至1927年的上海市民代表会议政府法制等。在解放战争期间,人民民主法制共存3年,即有从1946年东北革命根据地的施政纲领至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页。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4辑,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页。
[62]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180页。
[63]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页。
[64]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9页。
[65]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7页。
[66]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196页。
[67]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页。
[68]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页。
[69]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8-159页。
[70]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8页。
[71]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4页。
[72]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4页。
[73]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6-157页。
[74]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57页。
[75]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编者说明”第3页。
[76]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2辑,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页。
[77]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4辑,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
[78]王立民:《近代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再认识》,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
[79]参见熊月之主编:《上海通史》(第7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5页。
[80]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2页。
[81]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页。
[82]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7页。
[83]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4-15页。
[84]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2辑,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52-854页。
[85]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3辑,第2卷陕甘宁边区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03-310页。
[86]张希坡:《革命根据地法律文献选辑》(第4辑,第2卷东北解放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10-220页。
[87]参见周尚文、贺世友:《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16页。
[88]《中国共产党简史》编写组:《中国共产党简史》,人民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2021年版,第28页。
(作者:王立民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