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民: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

发布者:法史网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1-02浏览次数:10

王立民*

内容摘要:任何法系的构成都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母国、成员国、联系母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中华法系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通过创新发展来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要求中国、成员国、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都要创新发展。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个过程,也需要时间。当前,不能等待观望而要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尤其要重视作些必要的研究与教学,以便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培养。法学、法律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作出努力,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添砖加瓦。

关键词:中华法系 当代法治 中国法制史 世界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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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一文中,集中论述了中华法系,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1]今天,我们在传承中华法系深厚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就是要借鉴中华法系深厚的法律文化,通过创新发展来建设一个新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母国是中国,形成于唐朝,以唐律为代表。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东亚国家受其影响 ,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这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比肩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印度法系与伊斯兰法系。在清末法制改革的大潮中,这个中华法系从量变到质变,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解体,其成员国也在此时前后纷纷退出中华法系,加入其他法系。如今,这个中华法系是个死法系。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则是新法系即当代法系,是个活法系。要把一个死法系脱胎换骨,创新发展为一个活法系,并非易事,要作许多方面的努力。本文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展开论述,与大家交流。

一、构成中华法系的三个基本要素都需要创新发展

要构成一个法系,需有三个基本要素,即法系的母国、法系的成员国、联系法系母国与成员国的通道。法系的母国是法系的发源国;没有母国,如同无源之水,形成不了法系。法系的成员国是除母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任何一个法系都少不了成员国;没有成员国,母国成了“光杆司令”也建不成法系。法系母国与成员国之间的联系通道是构成法系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一通道,就割断了母国和成员国之间的联系,母国法制(治)无法影响到成员国,成员国也输入不了母国的法制(治)。[2]这个通道又包含了通道的性质与通道所承载的各种措施。通道的性质分为强制、非强制性质。强制性质是指暴力性质。非强制性质相对强制性质而言,是指非暴力性质。通道所载的各种措施是指母国与成员国在通道中运用的各种交流措施,比如国家间交往、人员来往、信息传递等等。这三个基本要素缺一不可,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也是如此。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三个基本要素的创新发展。

(一)中国的法治需要创新发展

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是个当代法系。中国的法治处于中华法系的核心地位,决定着中华法系的水平与面貌。中国的法治只有创新发展,才能担当得起应有的使命。

历史上的中华法系母国就是在法制的创新发展中逐渐形成。唐朝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时期,唐朝的法制就是中华法系母国的法制。这一法制就有许多创新发展之处。在法律体系方面,从唐朝以前出现过的刑、律、令、科、比、格、式等体系,创新发展为主要由唐律、令、格、式组成的法律体系。他们之间还形成协调关系,如同《新唐书·刑法志》中所言:“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违反了令、格、式,“一断于律”。唐律在唐朝法律体系里处于中心地位。在律典的体例方面,从唐朝以前的法经6篇、汉律60篇、魏律18篇、晋律20篇等,创新发展为唐律的12篇,而且篇名更为规范与合理,另外还添加了条标与疏议。在律典的内容方面,把唐朝以前各律典中的内容去粗取精,创新发展为唐律的502条,并使其更加完善,五刑、十恶、八议等等无一不是如此。在司法方面,把唐朝以前的产生过的中央司法官、司法机关理、司寇、廷尉等等创造性地转化为“三法司”,即大理寺、刑部与御史台。他们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总之,唐朝的法制经过创新发展而上了一个台阶,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华法系母国的法制。

现在,中国的法治要创新发展,就要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提升法治的文明水准。要努力实现既定的法治目标。比如,要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要使这些体系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去,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治监督、守法等各法治领域都能得到充分体现。总之,要通过创新发展,使中国的法治率先做到面向当代,面向未来,面向世界,为其他国家法治作出榜样与表率,成为值得借鉴的对象。

在中国法治的创新发展中,不能忽略本土化一面。这既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色,也是区别于当代世界其他法系的一个基本面。没有本土化,中华法系雷同于世界其他法系,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中国法治的本土化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占据重要位置。这一文化土生土长于中华大地,深深植根于数千年的中国社会,为国人所广泛认同,也为世界其他法系所不具备。[3]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可以创新发展为中国法治的一个部分,丰富中华法系的内涵,显现中华法系本土化的特有之处,并在世界法系中独树一帜。[4]目前,中国已在这方面作出努力,也已取得一些成绩。比如,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并用思想,创新发展为当代法治的法德共治原则;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老年人的恤刑原则,创新发展为当代刑法中对75岁以上老年人的轻刑规定等等。不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外延广阔、内涵丰富,可以借鉴之处很多,弘扬这一法律文化的任务艰巨,非一朝一夕能够完成,而要作长期的打算与准备。

中华法系国家一直都是制定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典是主要法律渊源。中国在法治创新发展过程中,要重视制定法典,并形成代表性法典,树立中华法系形象,确立中华法系的标志。过去,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是唐律。这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一部刑法典。它集唐朝以前立法之精华,开启唐朝以后立法之先河,是中国古代最善法典之一。唐律集唐朝刑法的指导思想、原则、刑罚、罪名、罪状、法定刑等于一体,而且体例合理,内容完备,解释恰当,足以成为中华法系的楷模。[5]在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中,也需要制定代表性法典,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如今,中国颁行以法典命名的法典才一部,即是民法典。这部法典虽有许多亮点,创新之处也不少,可能否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还需由时间、实践来证明。中国要以民法典颁行为契机,制定更多以法典命名的法典,并由时间、实践作出选择,确定中华法系的代表作。[6]

中国法治创新发展意义重大,是决定中华法系能否脱颖而出的基础与关键,现在就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并付出极大的努力,切勿怠慢。

(二)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治需要创新发展

光有母国还不能形成法系,还需有成员国;没有成员国,不成法系。在古代,中华法系就有成员国,而且还是一些东亚国家。那时,中华法系成员国的形成过程,也就是其法制创新发展的过程。

1.       中华法系成员国曾输入过自己所不具备的中国法制

对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而言,输入自己不具备的法制就是一种创新发展。古代,东亚一些国家都输入过中国的法制。朝鲜输入过中国唐朝的法制。《高丽史·刑法志》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输入过中国唐宋朝的法制。《历朝宪章类志·刑法志》记载,越南李太尊、陈太尊至黎氏王朝时期的300余年中,都“遵用唐宋旧制,但其宽严之间,时加斟酌”;“参用隋唐,断治有画一之条,有上下之准,历代遵行,用为成宪”。日本也是如此。当代日本学者池田温在研究了中日古代法制以后认为:“日本古代的律令开创于中国隋唐时代,日本向隋唐学习过国家制度和文化,也模仿隋唐的国家制度的律令,编纂了自己的律令。”[7]这些律令中,就包括了大宝律令与养老律令等。中华法系的成员国通过输入了中国的法制,使自己的法制获得了创新发展,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正如日本学者大竹秀男和牧英在《日本法制史》一书中所认为,日本的大宝和养老“律令”的母法是当时世界上具有最高理论水平的唐律,日本法律继承了唐律并一下子跃上像唐律那样的高水平。[8]这些东亚国家在输入中国的法制后,使自己的法制得到了创新发展并取得了快速发展,同时,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中华法系的成员国。

在这个过程中,这些东亚国家不是简单抄袭中国法制,而加入了本土因素。为了使先进的中国法制能在本国生根、发芽,避免水土不服,它们也因地制宜,使输入过来的法制本土化。朝鲜的“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的“时加斟酌”等等,都含有本土化因子。具体而言,日本大宝律令中的“八虐”和“六议”,就是从唐律的“十恶”和“八议”演变而来,是“十恶”和“八议”的本土版。[9]中国法制经过本土化,在东亚国家入乡随俗了。

2.      中华法系成员国创新发展的任务不轻

在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需创新发展,真正成为中华法系的成员国,融入中华法系的大家庭。这种创新发展任务不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要有的放矢,积极输入中国法治中适合自己的部分;另一方面,要努力消化输入的法治,使其成为本土法治的一部分。在这个创新发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一些重要背景,保证输入的法治能够入乡随俗,开花结果。输入的法治中会包括法治精神和法制原则、法治体系和法律制度、法律内容与法律语言;还会包括有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一些做法与经验等等。总之,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中华法系成员国的法治会与中国的法治深度融合,实现法治的跨越。

中华法系成员国法治的创新发展需有立法机关的决策,行政执法、司法、法治监督部门的加入。另外还需有法学研究部门的参与。这种参与应是全过程的参与,并发挥智库作用。要对需输入的法治进行研究,其中包括对输入后的法治的立法与实施进行研究,对输入法治施行的效果进行研究等等。这种研究成果可以成为学术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繁荣法学研究;也可以转化为教学,发挥培养法治人才的作用;更可以作为智库成果,为法治部门出谋划策,推动本国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在中华法系成员国法治的创新发展中不可或缺,任务不轻,其作用也不可低估。

(三)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需要创新发展

在古代,中国与成员国之间就存在联系的通道,即为丝绸之路。汉武帝时,张骞出使西域就利用了丝绸之路。汉朝已有了与西域交流的路径。到了唐朝,不仅有陆上丝绸之路,还发展有海上丝绸之路,同时具备了陆、海两条丝绸之路。这两条丝绸之路就是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10]

日本是个岛国,通过海上丝绸之路,输入中国的法制。唐朝时,日本派出遣唐使、学人等到唐朝学习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文化。唐朝的高等学府国子监的“太学”中,就有日本留学生。[11]他们中有人学成回国后,参与制定日本法律。日本学者石田琢智在《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一文中写道:“参与撰写《大宝律令》的人当中,伊吉博德、土部生男、白猪男曾在唐留学。”[12]日本的大宝律令“堪称日本封建立法的典范”,[13]可其中的许多篇目、刑名、罪行与法定刑等都取自唐朝的永徽律,是输入中国法制的一项重要成果。[14]

朝鲜和越南邻近唐朝,也有陆、海交通的方便。他们通过陆、海丝绸之路,与唐朝建立密切联系,唐朝法制源源不断被它们输入。朝鲜的法制“大抵皆仿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就是一个明证。越南的法制因为“遵用唐宋旧制”而被认为是“摹仿‘唐宋律’时代”。[15]丝绸之路充分发挥了联系中国与东亚国家间的通道作用,功不可没。

当今,中华法系要创新发展,不能没有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通道的创新发展。这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了继续沿用过去中国与成员国传统的非强制性联系通道外,还需创新发展,运用一些当代的新型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现在,人类社会已由信息文明向数字文明转型,数字科技的功用越来越大,影响力也越来越大。把数字科技运用到中国与成员国的联系通道,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作用,起到便捷、经济的效果,做到事半功倍。当然。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通道所承载的措施,还会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不断取得进步,创新发展的前景十分美好。

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间的一个重要实体通道会是“一带一路”。2013年,中国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这既是丝绸之路的现代版,又不是对丝绸之路的简单翻版,而是创新发展版。中国要以“一带一路”为建设重点,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16]这个倡议提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了很大反响,百余个国家和近百个国际组织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有些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也含有“一带一路”建设的内容。[17]有外国学者甚至认为:“‘一带一路’的创想,是为了造福天下这一共同事业而提出的,是一个‘深度合作的黄金机遇’。”[18]此语是真。目前,也已取得一些实际的可喜成绩。[19]可以相信,“‘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实施,势必会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影响力,有助于奠定我国在未来世界经济格局中的重要地位。”[20]

“一带一路”以国际经贸为先导。当代的国际经贸更是法治经贸,没有任何国际经贸可以缺少法治。中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的经贸交往,就是一种法治交流。这种交流会是联系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的通道,而“一带一路”就是一种创新发展通道的实际载体。这将在一种互惠互利、平等相待、公正和谐的交流中,通过各种技术措施,增进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了解与友谊,逐渐形成一种信任关系,互相理解对方的法治,取长补短,特别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经验的认可,对中国社会主义特色法制建设取得成就的认同。在潜移默化中,逐渐使中华法系脱颖而出。[21]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事关中国、成员国的法治建设、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三者,缺一不可,必须协调并进,才能取得成效。

二、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具有多重现实意义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具有多重现实意义,而非单一意义。这一多重意义突出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通过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来凸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助于凸显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的伟大成就。这些成就可以通过创新发展归入中华法系范畴,得到显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走上法治道路,而且在法治建设领域取得越来越大的成就。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开始,中国大量使用“法制”一词,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进一步提出“法治”,指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2]1999年,修改宪法时,贯彻了党的十五大精神,把“法治”写进宪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比“法制”更强调用法律去治理国家,体现动态;更强调对治理者的治理,即更重视治“官”。中国的法治建设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中国的治国方略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更加法治化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时,就颁行了宪法与一些部门法。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提出,要在2010年实现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这一目标如期实现。至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2011124日,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时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宣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3]中国的法治建设又取得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举措纷纷出台。2014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此决定既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性目标,比如“总目标”“五个原则”“五大体系”等等;又提出一些具体任务,比如把每年的124日确定为国家宪法日;推出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依法治国等等。现在,这些具体任务都已基本落实。2017年党的十九大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国正在实现从“依法治国”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跨越,[24]法治不断趋向成熟,法治国家的前景已经展现在世人面前。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用法系形式来凸显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史无前例。这是用一个崭新的平台来显现中国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的法治成就,有助于体现中国法治的水准与权威,筑牢中国法治的地位,扩大中国的影响力。

(二)通过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成当今中国法治文化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起源早、历史久、积淀深。它随着中国法制产生、演进。早在先秦时期,就已颁行过“禹刑”“汤刑”“吕刑”与《法经》等一些法律,中华的传统法律文化由此发轫。往后,这一法律文化渊源流长,持续演进。到了唐朝,随着唐律等法律的颁行,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逐渐趋向成熟。唐朝以后的封建朝代,大量承袭唐朝的法律文化,使其连绵不断,代代相传。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一脉相承,而且还与中国社会勾连于一体,是这一社会的精神与文化财富。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有许多优秀部分。这些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很富有生命力,也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里的精华。他们通过各种领域反映出来。其中,有治国策略中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民本理念中的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价值追求中的天下无讼、以和为贵;慎刑思想中的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平等观念中的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恤刑原则中的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等等。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中国长期存在、演进,已被历史所首肯与沉淀,成为一种历史真谛。比如,隆礼重法,强调的是在治国策略中,要讲究德法共治,双管齐下,不要顾此失彼。在中国数千年的传统社会中,长期秉承隆礼重法来回应社会问题,治理国家,还铸就了名言,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25]这一名言流传至今,成为历史经典。今天,可以把隆礼重法创新发展为德法共治,形成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策略。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中,少不了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成为其特色,体现与其他当代法系的重要区别。这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就会依托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而走向世界,在一个更为广阔的平台上与世界各国见面,进行交流。在这种见面与交流中,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世界范围得到了弘扬,同时也会有助于世代相传而不缺失。

(三)通过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来形成世界法系的多元化样态

世界上的法系有个形成变化过程。早在古代时期,世界上形成过不少法系。比如,楔形文化法系、希伯来法系、日尔曼法系、罗马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等等。到了近代,世界法系大洗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异军突起,强势扩张,各占世界法系半壁江山。其他法系纷纷下野,逐渐解体,成了死法系。其中的许多国家改换门庭,加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行列。[26]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联系法系母国与成员国通道的性质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完全通过强制性质的通道渐渐形成。进入近代的门槛后,英国率先进行工业革命,国家迅速强大,开始大举侵略,在欧洲、亚洲、澳洲、非洲、美洲都拥有殖民地。英国在殖民地强制输出自己的法律,英美法系逐步形成。可见,英美法系与殖民地联系在一起。这正如一位英国检察官所言:“英国的普通法就是殖民地的普通法。”[27]通过建立殖民地,强制性输出英国法律,成为英美法系形成的联系通道。现在,虽然英国的殖民地所剩无几,但这个法系还在,是当代的一个活法系。

大陆法系发端于近代的法国。经过1789年的大革命,法国迅速崛起。拿破仑在位期间,主导了《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制定。1804年夏天,“他(拿破仑)委派三名大法学家着手编撰。四个月后,一部之后被称为《拿破仑法典》的民法典草案出炉。该法典被提交参议院审议。一年半后,法典经参议院投票通过”。[28]大陆法系借助《拿破仑法典》,渐渐形成。不过,大陆法系除了运用强制性质通道在殖民地输出自己的法律外,还用非强制性质通道联系母国与成员国,即有些国家自愿输入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日本就是如此。现在,大陆法系还存在,也是个活法系。

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主要是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而且这两个法系都发源于西方,法系的母国也在西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以后,中华法系就得到重生。这就会向全世界昭示,世界法系的样态要发生变化,多了一个当代法系,在世界的东方也生存了一个新法系。这就使世界法系变得更为多元化,更加丰富,更充满活力。同时,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中,还可以显示,中国创造了一个世界奇迹,即把一个死法系创新发展为一个活法系。世界上还没有这样的先例,中华法系开天辟地。这是中国为世界法系发展作出的贡献,也是为世界法治作出的贡献。可见,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具有世界价值,而不仅仅局限于中国。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对于中国与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对中国而言,可以凸显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可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把中国的法治成就与法治文化进一步展现在世人面前。就世界而言,可以新增一个当代法系,改变目前世界法系的样态,繁荣世界法系。这些意义都决定了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十分重要,需要努力而为之。

三、关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还有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中华法系创新发展形成的特色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新的中华法系逐渐形成。时代不同了,中华法系的形成会有自己的特色,而且与世界上现存法系的形成相比较突现出来,主要是以下这些。

1.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会体现非强制性质通道的单一性

世界现存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形成过程中都采用过强制性质的通道。通常是用侵略手段占领殖民地,然后在已占领的殖民地内,强行输出自己的法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都曾是如此,其差别在于:英美法系完全采用强制性质的通道;而大陆法系则是部分采用强制性质的通道,有少量国家自愿输入大陆法系国家法制而成为这一法系的成员,如日本。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先大量输入法国法制;在19世纪末,又转为大量输入德国法制。总之,日本是通过非强制性质的通道输入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制。从这种意义来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史就是一种火与血的历史。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只会是单一的非强制性质的通道,即和平、友好式的通道。中国近代深受西方列强的蹂躏,国破民贫,苦难深重,至今记忆犹新。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才站起来,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快速发展起来,而且坚定不移走法治道路,坚持和平外交。中国的这种发展是和平发展,不会对外扩张、侵略,构成对他国的威胁,中国的国策是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恪守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在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推动建设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新型国际关系。中国要与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持久和平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中国还会与世界各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因此,中国决不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会干涉别国内政,以强凌弱。[29]中国的国策决定了中国与成员国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关系,中华法系的形成只会是单一的非强制性质的通道,而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形成的通道有天壤之别。

2.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会体现当代性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形成在近代,那时母国与成员国的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通常是传统方式。比如,人员直接交流、纸质文件、电报、车辆与轮船等等。现在处在21世纪,科技高度发展,高科技层出不穷。联系中国与成员国的通道所承载的措施,除了会继续保留原有的一些以外,还会融入大量的高科技,包括数字科技。高科技是一种当代科技,把其运用到中国与成员国的联系中,除了具有便捷、高效的效果外,还会有其他一些优越之处。比如,可以减少联系成本,使联系更为经济,得到更多收益;保护资源,为绿色生态文明作出贡献;减少不必要人员接触,防止疾病传播,特别像新冠病毒等的传播等等。总之,把当代的高科技运用到中国与成员国的联系上好处多多,定会收获满满。

运用高科技一方面能体现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通道所承载的措施的当代性,另一方面也给与这种通道相关的人员带来了挑战。他们需要具备“三懂”,即懂外语、懂法律与懂高科技。其中,最能体现当代性的是高科技,无论是在中国还是成员国的相关人员都要学会在联系过程中,掌握、运用高科技。比如,学会使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等。当然,这不是要求每一个体都是如此,而是要求相关人员组成的团队中,有各自的专长,能够熟练运用这些技术,形成工作合力,共同致力于畅通中国与成员国的联系,充分发挥通道所承载的措施的作用。当前,数字化的优势日益显现,运用领域日趋广泛,作用越来越大。[30]在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中,要引起重视,加以运用。

当代的高科技发展迅猛,种类会越来越多。对相关中国与成员国的具体项目和任务,还需因地、因时制宜,选择最为合适的种类加以采用。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两种或多种,原则是以最少的成本来达到最大收益。另外,随着当代高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联系通道所承载的措施也要与时俱进,要及时跟进,确保联系畅行无阻。

3.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内容会体现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先进性

法系都是时代的产物,法系的内容同样如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主要内容都奠定于近代,也就是这两个法系的形成时期。无论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与衡平法,还是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典等法典,都是如此。他们的内容在当时比较先进,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有些内容的滞后不可避免,虽然可以进行修订,但不能解决所有问题。

创新发展的中华法系萌发于当代社会,本身具有当代气息,再加上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越来越大,其内容又紧跟时代步伐,先进性就比较明显。这里以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为例。这部民法典中,就有许多亮点,存在于民法典的体系、基本原则、制度、内容等各方面。在体系方面,把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编。这在世界法系中,属于首创,前无先例。在基本原则方面,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基本原则,而且在总则与分则中都有体现,尤其是在涉及人身、财产、民事权利等一些领域。这与世界其他法系的民事立法也有所不同,因为“西方(民事)立法的原则往往是以物为本”。[31]在制度方面,专门规定了监护制度   ,对被监护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的监护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这在世界其他法系中也不存在。在内容方面,对个人信息作了全方位的规定,包括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处理的限制、个人信息的决定权、个人信息的安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保密的义务等等。这也为当代世界其他法系内容所不及。这些亮点都从不同侧面反映中国法治的先进之处,可以代表中华法系的先进水平。   

非强制性质通道的单一性、通道所承载措施的当代性和内容的先进性会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中的三个主要特色,也集中体现了与世界其他法系形成中的一些差异,对于正确认识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十分重要,不可忽略。

(二)加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与教育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不会一蹴而就,而会走过一个按法系发展规律而逐渐行进的过程。为了顺利历经这段过程,有必要加强对其的研究与教学,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培养。

1.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

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主要是为这一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其中,既包括: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学术研究与应用研究、信息研究与决策研究等等。研究的成果可以是论文、著作、政策建设、信息动态反映、研究报告与决策咨询服务等等,要在不同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论文与著作可以重点研究理论、学术问题,政策建议、信息动态反映、决策咨询更多是为相关机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设与设想,起到智库作用。当然,理论、学术研究可以与政策建设、信息动态反映、决策咨询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两张皮的弊端,拧成一股绳,共同为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发力,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撑。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的范围不小,至少会涉及这样一些领域。第一,有关世界法系的研究。其中的内容包括:世界法系的种类与划分标准、法系母国与成员国的关系、法系的传播、各个法系的特征、法系的解体等等。要从这些内容中探索世界法系产生、发展、解体的一般规律,以便从整体上对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有个较为全面地认识并提供必要的借鉴。第二,有关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理论。其中的内容包括: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时代背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过程的特点、建立联系中国与成员国通道的可能性与必要性、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发展阶段、在世界法系中所占的地位等等。另外,还要研究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相关方面的理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聚焦于当代法治,而当代法治又与中国、世界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密切关联。把它们结合起来研究,从总体上理解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摸索、运用其发展的特殊规律,不走少走弯路,有序推进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第三,有关中华法系学术史的研究。中国、世界已有不少学者研究过中华法系,特别是进入近代之后,研究成果渐多。改革开放以后,关于这一研究的成果更多。其中,凝聚了中外学者的研究心血与成果,充满了他们的智慧,可以为今天的研究提供一个方面的依据,价值不菲。随着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的深入开展,有望逐步形成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使这一研究层次不断提升,研究质量不断提高,真正起到智力支持的作用。

要加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还要重视研究队伍的建设。研究队伍的水平往往决定了研究质量的高低,高水平研究队伍是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研究质量的保证。研究人员可以由多学科人员组成,法学、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的人员都可在其中。只要积极参与,又能充分发挥学科专长,就会有所收获。不过,法学、法律人员应是其中的主力,毕竟法系的研究主要是法治领域的研究,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学人员特别是法理、法史学的人员更要重视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多花精力与时间,多产一些研究成果,尤其是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当然,理想的状态是各学科协同研究,而不是单兵突进。这既能取长补短,又能优势互补,形成这一研究的合力。可以相信,只要大家齐心协力,运用正确的研究方法,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研究定会日新月异,收获丰满。

2.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

加强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主要是为这一创新发展培养人才。这种教育可以首先在法学领域展开,待时机成熟也可以向其他领域拓展。目前,中国法学院、系的数量已经很多,法学教育体系也已经比较成熟。从本科生到研究生,从学士学位到博士学位,一应俱全。可以把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教育贯穿于法学教育之中,为本科生开设关于这一创新发展的选修课、专题研究课,扩大他们的学识视野,提高对这一法系创新发展的认识。研究生则可以更进一步,把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作为一门课程来讲授,甚至可以列入学位课程,成为研究生课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别是法理学、法律史学科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也可以把中华法系创新发展作为主题,进行专门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总之,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有机会成为法学教育中的一个部分。

教育的内容可以由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成果转化而来,根据教育的需要转化为教学大纲、课程安排、讲义、教材、考试考查的内容等等。其中的内容可以从法系的基础理论开始,由浅入深,逐步展开,直到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背后理论,特别要讲清楚其中的道理、学理与哲理。有条件的学校,教育的内容可以由一个教师从头讲到尾;条件还不太成熟的学校,可以由多位教师联合授课,每人讲其中一个或几个部分,总成一门课程。

如果授课教师不足,还可以用资源共享的办法来解决。只要有可以转化为教学的成果,都可以尝试作为授课内容,并不受学科的限制。如果校内教师不够,也可以聘请外校教师,为我所用。只要有利于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教育,有利于人才培养,都可在考虑之列。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方法多种多样,特别要关注学生的接受程度。对于本科生可以先以讲授为主,授予基本知识、观点、原理,再进行讨论互动。对于研究生则要在自学的基础上,注重在学术、理论上的交流,激发他们的研究能力,自觉开展研究,产生有质量的成果。在教育过程中,要重视运用各种现有的教育手段,比如,PPT、视频、音频等等。总之,要充分发挥现有的教育手段的功能,让学生从中得到最大收获,使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教育达到最佳效果。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的研究与教学是件长期工作,要持之以恒,方能收到大效。这项工作做好后会产生多重影响力,包括决策影响力、社会影响力和国际影响力,是件功在千秋的大好事。

(三)对中华法系创新发展结果的认可

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是为了建成新的中华法系。这就有个对法系的认可问题。法系是个世界性问题,应由世界来作出评判,要有一定的世界认可度。同时,法系首先是个理论、学术问题,主要由中国、成员国和第三国的专家、学者来评判。

产生于中国古代的中华法系有着广泛的认可度,得到了中国、成员国与第三国专家、学者的认可。法系的概念产生于近代,近、当代的中国专家、学者普遍认同中华法系,还对其作了较为深的研究。民国时期,有些中国专家、学者首先认可中华法系在中国古代存在过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要重建中华法系。比如,高威廉的《建设一个中华法系》、[32]马存坤的《建树新中华法系》、[33]王汝琪的《中华法系之复兴》、[34]刘陆民的《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35]居正的《为什么要复兴中国法系》[36]等等都是如此。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专家、学者对中华法系的认可度更高,把其写进教材,几乎所有出版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中,都有中华法系的内容。比如朱勇主编的《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在第八章隋唐法制中,专门阐述了《唐律疏议》对东亚各国法制的影响。[37]另外,还有一些论文也在研究中华法系中,首先认可其的存在然后再做展开性研究。比如,王召棠、陈鹏生的《社会主义中国法系初探》、[38]王召棠的《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39]张晋藩的《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40]等等都属于这类论文。总之,在中国,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的专家、学者,都对中华法系有高度的认可度。

中华法系的成员国的专家、学者对中华法系也认可。以日本为例。日本的专家、学者从“大化革新”到“明治维新”的千余年时间里,大量输入中国法律的事实中,得出了中国法律在日本“均得到翻版”的结论。[41]所以,“大部分日本学者均认为日本的封建法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42]这个“组成部分”就是中华法系的成员国。可见,中华法系的成员国也认可中华法系的存在,并认为本国曾是中华法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国的专家、学者是指除中国与成员国以外,世界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他们置身于中华法系之外,又对世界法系有所研究,认可中华法系的存在同样十分重要。中华法系就得到第三国专家、学者的认可。美国的威格摩尔(John·H·Wigmore)在《世界法系概览》(Panorama of the World’s Legal System)一书中,全面论述了世界上曾经出现过的十六个法系,其中就有“中华法系”。他用一章的篇幅,专门阐述中华法系。[43]威格摩尔提出的“中华法系”被许多专家、学者认同。[44]

中华法系创新发展后诞生的新中华法系将屹立于世界当代法系之中,也需要得到世界上专家、学者的认可,其中包括中国、中华法系成员国与第三国专家、学者。他们通过自己的研究,在理论与学术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进行世界性交流,逐渐形成共识,认可新的中华法系。可以相信,这一中华法系一定会具备法系所需的构成要素,具有自己的特色,达到世界法系的先进水平,受到世界广泛认同与称赞。

结语。中华法系的创新发展是一项中国工程,也是一项世界工程。这一创新发展不仅涉及中国,还要涉及成员国即世界其他国家。这一创新发展需要时间而非一朝一夕之事。不过,现在不能等待观望而要作些前期准备,尤其要开展相关的研究与教学,做到胸有成竹,踏实前行。要倚靠中国的制度优势、发展优势和文化优势,把中华法系母国的创新发展做实做好。这是中国责任,也是在为世界的法治建设、法系建设作贡献。法学、法律人更要义不容辞,努力工作,为中华法系创新发展添砖加瓦。

 

On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Wang Limin

AbstractThe constitution of any legal system has three basic elements, namely, the home country, the member states and the channels connecting the home country and the member states. The same is true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is to learn from the profound legal culture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and build a new Chinese legal system through innovative development.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requires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China, its member states and the channels connecting China and its member states.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legal system has a process and takes time.At present, we should not wait and see, but actively do the preliminary work, especially pay attention to do some necessary research and teaching, so as to provide intellectual support and talent training. Legal research and legal professionals have unshirkable responsibilities, and efforts need to be made to contribute to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legal system.

Keywords: Chinese legal systemContemporary rule of law; Chinese legal history;The world's legal systems

 

 



*王立民: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

[1]习近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载《求是》2021年第5期。

[2]王立民:《复兴中华法系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年第3期。

[3]沈国明:《中华法系文化要素的发掘与发展》,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4]张晋藩:《弘扬中华法文化,构建新时代的中华法系》,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3期。

[5]张生:《中华法系的现代意义:以律典统编体系的演进为中心》,载《东方法学》2022年第1期。

[6]王立民:《以民法典颁行为契机推动中国法典化进程》,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11期。

[7] []池田温:《隋唐律令与日本古代法律制度的关系》,载《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1989年第3期。

[8] []大竹秀男、牧英:《日本法制史》,青木书院(日本版),第22-23页。

[9]参见何勤华等:《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10]王立民:《论唐朝法律的开放性特征》,载《法学》2018年第10期。

[11]参见郑显文:《律令时代中国的法律与社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12] []石田琢智:《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载《法学》1999年第5期。   

[13] []石田琢智:《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载《法学》1999年第5期。

[14]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366页。

[15]参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对东亚诸国之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6页。

[1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1028日,第1版。

[17]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408页。

[18] []彼得·弗兰科潘:《丝绸之路》,邵旭东等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中文版序言”第5页。

[19]史晓丽:《“一带一路”倡议下中蒙双边投资协定的升级》,载《当代法学》2022年第2期。

[20]编者撰:《主题研讨:“一带一路”倡议与法治发展》,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

[21]王立民:《“一带一路”建设与复兴中华法系》,载《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

[22]《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23]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载《法制日报》2011127日,第1版。

[24]王立民:《中国在以法治国中实现跨越的法治意义》,载《学术月刊》2015年第9期。

[25]《唐律疏议·名例》前言“疏议”。

[26]王立民:《中国近代成为大陆法系国家的原因及相关问题探析》,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27] []约翰·亨利·威格摩尔著:《世界法系概览》(下),何勤华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35页。

[28] []埃米尔·路德维希:《拿破仑传》,梁锡江等译,译林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页。

[29]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人民日报》20171028日,第1版。

[30]施伟东:《论市域社会治理数字化转型的法治推进》,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3期。

[31]陈晶莹:《以人为本贯穿全法》,载《上海法治报》2020525日,第5版。

[32]高威廉:《建设一个中华法系》,载《法学季刊》(上海)1926年第2卷第8期。

[33]马存坤:《建树新中华法系》,载《法律评论》1930年第7卷第39期。

[34]王汝琪:《中华法系治之复兴》,载《复兴月刊》1933年第1卷第10期。

[35]刘陆民:《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的两个根本问题》,载《中华法学杂志》1936年新编第1卷第1号。

[36]居正:《为什么要复兴中国法系》,载张晋藩主编:《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9-319页。

[37]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第115-116页。

[38]王召棠、陈鹏生:《社会主义中国法系初探》,载《法学》1982年第2期。

[39]王召棠:《法系·中国法系的再议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40]张晋藩:《重塑中华法系的几点思考——三论中华法系》,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春季号。

[41] []石田琢智:《日本移植唐朝法律考述》,载《法学》1999年第5期。

[42]何勤华:《日本法律发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43] []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等译,上海工人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158页。

[44]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42页。

    (文章来源:《东方法学》202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