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第十五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会议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主办,本次会议的主题为:“缘湘而行:长沙简中的政治、社会与法律”。来自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河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师范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日本中央学院大学、上海古籍出版社、格致出版社等近二十家单位的海内外专家、学者、学生参加了会议。

图一:第十五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姚远副教授主持,清华大学李均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分别致辞。李均明教授指出,长沙简不仅指长沙地区出土的简牍,亦涵盖保存于长沙的简牍。从法制史视角审视,其内容呈现两大特征:其一,司法文书类文献占比较高,且包含未见于其他地域的秦令;其二,出土简牍时代跨度广阔,涵盖战国、秦、汉至三国东吴时期。李秀清教授系统回顾了“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及相关刊物的创办历程,阐述了其在法律史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并将其多年发展所积淀的特质概括为:秉持求真务实的学术追求、坚持高品位的学术标准、彰显成一家之言的学术气质与精神。李秀清教授向李均明教授、水间大辅教授、于洪涛副教授等长期支持本系列学术研讨会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集刊的专家学者致以诚挚谢意与敬意。

图二:姚远副教授主持开幕式

图三:清华大学李均明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分别致辞
(一)第一单元研讨
第一单元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主持。
湖南师范大学邹水杰教授发表了《里耶秦简御史书讯囚规定与基层困境》一文,就中央御史下达到地方的“御史书”进行阐述,并结合实践情况讨论了地方执行中央政令的难处,华东政法大学王捷教授进行了评议,点明了邹教授研究的几个亮点,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疑惑,例如是否需要考虑迁陵县的地域特殊性等。
河南大学的王博凯副教授发表了《岳麓简所见秦官吏诈避现象琐议》一文,展现了秦官吏行政时常常出现的“避为吏”“诈避事”两个现象,并分析了这两个现象源于秦官吏管理中严于问责的吏治机制,中国社会科学院黄海助理研究员进行了评议,赞扬了文章所带来的启发,也向王博凯副教授请教了问题,例如加罪的具体操作、新地的特殊性等。
山东师范大学的乔志鑫讲师发表了《岳麓秦简肆051—052条释文商榷》一文,在刘自稳老师的研究的基础上再就两支简的释文提出看法,清华大学朱群杰助理研究员肯定了乔志鑫讲师的研究之后,通过自己制作的表格具体探讨了秦汉时期加减罪的问题。
发言、评议环节结束后,进入回应与自由讨论部分,既有发言人的回应,也有其他老师的讨论,邹水杰教授回应王捷教授,其认为“御史书”由中央下达地方,可能具有普适性;王博凯副教授举“中县道”的材料回应了特殊性问题;乔志鑫讲师感谢了朱群杰助理研究员所制作的表格,使得秦汉之间的对比更加明显;李勤通教授认为可以划分吏的分类,考虑长吏、小吏的不同情况;马力讲师对于邹水杰教授提出的基层治理困境深有同感,并提出在行政过程中,选任或者说人事关系的重要性;欧扬副教授就“罪”的含义以及简文符号发表了自己的意见;邬勖助理研究员就文章的逻辑向乔志鑫讲师请教并就简文的句读向邹水杰教授请教。
(二)第二单元研讨
第二单元研讨由上海古籍出版社许佳莹老师主持。
清华大学李均明教授发表了《走马楼西汉简“襄人敛賨案”所见文本形态与诉讼程序》一文,以新整理出版的走马楼西汉简为材料,就文本形态、文书传递、案件司法程序等问题进行探讨,华东政法大学陈迪助理研究员进行了评议,对李均明教授文章中所提出的疑问发表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就“辟爰书”的理解提出了与李均明教授不同的看法,最后为李均明教授的文章补充了《奏谳书》“毋忧逃亡案”的史料。
日本中央学院大学水间大辅教授发表了《汉代司法实践中经书的法源性》一文,讨论了经书是否可以作为法源,史料详实丰富,逻辑清晰,华东政法大学邬勖助理研究员进行了评议,其赞同水间大辅教授的观点,高度赞扬了水间大辅教授论证逻辑之清晰、案例分析之精彩,同时就一些概念表述以及过往研究的参考为水间大辅教授提出建议,最后邬勖助理研究员带来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为水间大辅教授的研究进行补充。
中国政法大学张传玺副教授发表了《西汉淳于意狱案补说》一文,对其已经发表的《西汉淳于意狱案发覆》进行补充,包括《汉书》对《史记》的删改、齐国治狱的程序以及四月丁巳这一与肉刑终结有关系的特殊时间点,上海社会科学院陈炜祺老师进行了评议,就几个问题向张传玺副教授求教,例如文帝时期中央朝廷对于王国司法的干预可能有限。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蒋晓韧发表了《走马楼西汉简所见长沙国司法管辖的形态》一文,复原了长沙国内的司法管辖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探讨诸侯国之“汉郡化”以及相府之“刺史化”两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张传玺副教授进行了评议,肯定了诸侯国司法管辖的研究价值,同时指出了“司法管辖权”“言决”等概念的使用问题。发言、评议环节结束后,进入回应与自由讨论部分,张传玺副教授就陈炜祺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例如以《仓公传》的记载回答了上请、诏狱等程序问题。
(三)第三单元研讨
第三单元研讨由上海师范大学苏建军老师主持。
浙江师范大学马力讲师发表了题为《东汉中期临湘司法审问形式考——以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为例》的发言,该论文用五一简对东汉中期临湘司法审问的形式略作考证,指出五一简所见审问术语,考问最为常见,讯问、即讯次之,除此之外审问形式还有录问、实问、验问、案问数种,这些审问形式或以讯问和考问为基础,或与两者相互补充,为司法案件的侦办提供了不同的审问渠道。清华大学李均明教授进行了评议,认为马力讲师对东汉中期临湘的司法审问形式归纳有较高的学术价值。
清华大学朱群杰助理研究员发表了题为《礼俗与法制的互动:以五一简所见东汉秋冬行刑制度为例》的发言。论文探讨刑讯问题与月令的历史变迁,指出汉章帝将刑讯纳入秋冬行刑的制度范畴,是对东汉早期滥用刑讯的深刻反思与系统性矫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法治理念的变化,对刑讯的规制重心逐渐从时间限制转向程序正义,即通过细化操作规范、强化证据审查等方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上海交通大学张朝阳教授认为该文研究立意新颖,同时对汉代行刑的概念理解等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欧扬副教授发表了题为《秦汉律令“狱”字所指解析》的发言分析秦汉牢狱中的各类人员,牢狱的首要职能是羁押刑徒,牢狱的吏员有牢工、牢门、守囚、牢监,其中牢监统管特定牢狱的事务。而经常来牢狱公干的有狱史和牢隶臣等。湖南师范大学邹水杰教授进行了点评,认为欧扬副教授对秦汉牢狱中的各类人,并对其在实际情况下的作用进行了细致探讨,论证严密,考虑周到,但对于文中相关的简文提出了不同看法。同时水间大辅教授做了补充,里耶秦简也存在与“狱”有关的“牢人”,牢人是由受征发为兵的良民及隶臣、司寇等充任的。牢人的职责可认为是在牢监的指挥下,与牢监一起管理牢狱。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高学鹏发表了题为《“权衡天下”与“以法为教”:度量衡与秦帝国法律运作》的发言,其认为秦王朝建立了系统化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将度量衡器物的制造与监管纳入官吏考绩范畴,并依托标准化计量构建了上计检校与俸禄发放的基层治理模式。秦代过《数》书等数学文献培养具备计量能力的官吏群体,再以律令罚则约束技术实践,最终形成“知识传播”与“技术垄断”的辩证统一。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进行了点评,认为本文对相关度量衡有关的法制史料整理较为全面,但是还需对其功能差异继续细致划分,同时还需对“以法为教”等核心概念进行详细论述。
(四)第四单元研讨
第四单元由浙江大学的黄山杉老师主持。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发表了《亲属相告的秦汉之变与早期容隐制度发微》一文,比较了秦和汉初亲属相告的异同,指出容隐制度是传统法律家族主义特征的重要体现,讨论了秦汉时期容隐的制度化进程。格致出版社裴乾坤老师进行评议,认为“家罪”相关提法需要谨慎,其次需要注意收制和连坐的区别。
湖南大学李婧嵘副教授发表了《简牍所见秦汉法律对官吏的追责及惩罚》一文,讨论了官吏职事违法行为的类型及特点,谈及法律对官吏职务行为的约束与控制的逻辑,河南大学王博凯副教授进行了评议,指出文章史料集中于秦及汉初,认为文章标题有待商榷,此外还对文章的类型划分,概念界定等问题进行了回应。
北京师范大学徐畅教授线上分享了《“乡吏魁帅”与三国孙吴的基层统治》研究报告,回顾了秦汉三国地方行政及县下基层社会治理,阐述了“乡吏魁帅”在孙吴基层社会中的身份和行为,讨论汉末孙吴乡里体系及相关制度问题。日本中央学院大学水间大辅教授进行了评议,分享了他对“吏帅”和“里”的见解和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王子越发表了《〈嘉禾吏民田家莂〉性质新论及孙吴授田制度》一文,对学界观点进行回顾,基于秦汉魏晋时期券书制度的对比分析探讨“莂”券的新认识,揭示孙吴政权对田地资源的集中调配和授予情况,北京师范大学徐畅教授进行评议,肯定了文章的选题和研究方向,对部分观点提出了调整和修改的建议。进入回应与自由讨论环节,发言人逐一对评议的建议进行了回应讨论,李均明教授提出需要注意不同类型文书间相互转换的问题。
会议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捷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致闭幕辞。王沛教授再次肯定了长沙简牍在法律史研究领域的意义,认为本次会议无论资深教授与年轻新秀,大家畅所欲言、直抒己见,在紧张热烈的讨论中达到了预期成果,收获颇丰。会议的一大特点是针对性强、内容具体,无论论文选题大小,均做到了有理有据、不尚空谈,充分体现了一贯秉持的务实、朴实的优良学风。王沛教授还向各位学者发出诚挚邀请,期望大家明年再度聚首,共同庆贺所庆,继续深入开展学术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