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6日,中国法律史学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2025年年会暨“近代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儒学与法文化”学术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会议由中国法律史学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中心、陈鹏生教育基金承办。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苏州大学、河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河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沈阳师范大学、贵州师范大学、扬州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上饶师范学院等众多高校和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山西省社会科学院、格致出版社等机构的80余位专家、学者、学生参加本次会议,围绕主题展开了深入而热烈的学术讨论。

开幕式
开幕式于上午八点半开始,由中国法律史学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龚汝富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李秀清教授先后致辞。
张中秋教授在致辞中回忆了过去参加研讨会的经历,表达了对陈鹏生老师的追忆,赞扬了崇尚学术的良好会风,认为研讨会最大的特点就是民主包容,不同意见甚至反对的声音在这里都受到鼓励,指出要坚持以学术为核心的根本宗旨,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李秀清教授代表华政法律史学科热情欢迎学术同仁的到来,并介绍了学会过去35年的发展历程以及当前华政法律史学科建设的基本情况,她认为学会在深入研究儒学与传统法律文化方面成绩斐然,为实现儒学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当代价值提供了诸多新思路与新方向,最后对学界同仁长期以来的帮助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随后由李秀清教授主持进行常务理事换届选举,并进行合影留念。

主题发言
本次会议以“近代社会转型视野下的儒学与法文化”为主题,共设置了一个主题发言及三个单元学术研讨。主题发言由中国法律史学会儒学与法律文化分会执行会长、华东政法大学陈金钊教授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做《儒家法思想探析》的主题发言,对中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展开回顾,指出中国学界虽已取得显著成就,但研究不应拘泥于文献本身,需重视多种史料的综合运用。他从先秦“道法”文化谈及汉唐以后的儒家“礼、刑”合治,提出了对“礼法中国”这一传统概念的深刻反思与独到见解,为与会者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与思考方向。
中国海洋大学张勤教授做《晚清州县幕友入幕的影响因素——以〈杜凤治日记〉为中心》的主题发言,以《杜凤治日记》为考察对象,对影响州县幕友入幕的多元因素展开剖析,进而揭示出幕友群体对清代司法起着既积极又消极的混合作用。指出幕友的专业性一方面有效弥补了州县官法律能力的不足,同时又使制度偏离了设计初衷导致冤案发生。
上饶师范学院徐公喜教授做《宋明理学语境下的传统社会息讼观》的主题发言,讨论了宋代以后社会及思想的变化,认为息讼观的形成是唐宋以后社会经济环境与文化背景的产物,提出教之、调之、养之、限之、刑之五个达到息讼的方式,并进一步讨论了宋明理学息讼观对传统法律产生的深刻影响。
复旦大学王志强教授与上海师范大学蒋传光教授对主题发言进行评议。王志强教授指出,三位发言人从创新性视角对新问题、新材料、新方法展开了探讨,在材料运用方面均别具特色,他还分享了关于当前中国法律史学科意义价值以及一些前沿问题的见解。蒋传光教授对发言人独特的研究思路以及探索和反思精神表示认可,其中涵盖了对制度思想、传统文化所开展的整体性研究,以及对治理细节所提供的实证分析,同时对部分史料的运用提出一定质疑,认为在概念关系的论证上仍有深入思考的余地。
第一单元研讨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陈煜老师主持第一单元研讨。
北京师范大学李德嘉副教授发表《“无讼”思想的现代价值》,文章通过对传统司法中的“息讼”文化进行溯源,为我们在今天通过借鉴中国传统文化进行源头息讼提供了可行的经验。华东政法大学王捷教授对该文章进行了评议,他提出“无讼”这一主题所涉历史跨越千年之久,即使在当下“无讼”的研究工作也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同时“息讼”思想的传播,亦反向推动了法律史研究工作的进行。
河南大学乔飞教授发表《中国古代刑事法制的“则天”之维》,文章以中国古代刑事立法中的“则天”为核心,从立法思想、定罪量刑原则、刑种的设定以及对十恶、不敬神灵、违背天时等违反“则天”进行制裁的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展现了“则天”在古代刑事立法中的重要性。中南大学彭中礼教授进行评议,他认为“则天”有以德配天、约束权力运行、司法人文关怀等几重含义,同时彭教授也提出为什么“天”成为中国古代刑事立法评判中心的新思考。
四川师范大学赵旭副教授发表《“恤孤”与法:宋代孤幼保护机制中的儒家司法理念与制度实践》,文章通过对宋代有关孤幼保护的法律以及宋代司法判例中的孤幼保护逻辑进行分析,对宋代“恤幼”的精神与实践进行了探索。山东师范大学吕芳教授进行评议,认为对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切入点与当下社会的现状与法律进程紧密相关,同时也指出,结合现代法律研究的方法与成果对传统文化进行研究会更有裨益。
河南师范大学张韶光副教授发表《从秦统治中的儒家因素看儒法合流的可能性》,文章从自然观、社会结构、统治模式等方面分析了秦律与儒家思想的一致性,认为秦在“以法立国”中存在儒家因素,因此存在儒法合流的可能性。华东政法大学陈迪老师对此进行评议分析,其首先肯定了文章的创新性,但认为仅从牧草收储时间和分层次的统治模式等方面来论证秦存在儒法合流理由尚不够充分。
西北师范大学雷倩老师发表《终之以仁:中国古代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中的慎刑之道》,文章以传统中国法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为主题,通过列举历代法律中对未成年犯罪“宽恕”处理的法条规定以及在司法中对未成年犯罪的“慎刑”实践,为当代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提供传统智慧。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孙海龙评议认为该文章史料丰富、结构严谨,但选取案例应当更全面,且当下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已被更科学的少年司法体系所取代,文章应对当前制度设计提出更具体和科学的建议。
辽宁大学博士研究生万文杰发表《明代法官箴〈祥刑要览〉的流传及其与法制建设、儒家思想之关系》,文章在考证《祥刑要览》流传情况的基础上,探究其注文、眉批与儒家思想之间的关系,并论证说明《祥刑要览》推动司法官员进行“慎刑”和防止司法实践中滥刑、酷刑的引导作用。对此,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姚浩亮评议认为,文章考证翔实,但在选题上稍显宏大,论证比重稍有失衡,相较于第一部分,第二、三部分论证不够充分,同时文章标题也可进一步规范。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谢冠群检察官发表《明清祥刑观下的律令制定与学习》,文章以明清时期的祥刑为关键词,分析了祥刑对于完善社会治理及提高官员法律素质的积极作用,但也指明祥刑在实践中受到专制皇权的干预,因此体现出工具主义倾向而未达理想效果。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赵冰法官评议认为文章符合年会议题,祥刑中蕴含的传统中国的良法善行对于当下司法实践提供了中国方案与智慧,但文章在论证上可再加以丰富。
第二单元研讨
第二单元研讨由复旦大学赖骏楠教授主持。
西南民族大学杜文忠教授发表《号爵之法意——号称、爵制与中国古代治道》,文章从“天治论”出发阐述号爵的由来,继而从号称的类别、天子之号、号称与中国古代治道的五个层次以及中国古代“号称”的道法意义,系统讨论号治的义理。最后,从“天爵与人爵”、爵称的“三五之说”以及爵制之义理切入,讨论爵称之治。扬州大学徐祖澜教授评议指出,该文集文献解释和法理分析于一体,通过梳理古代号称与爵制阐释中国古代治道,对于理解中国法制史有颇具启发。同时,徐祖澜教授提出疑问:号称与爵制的关系为何?人治、刑治与天治之间存在怎样的逻辑关联?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宋大琦研究员发表《两种本体论视野下的中西自然法传统》,文章先简述“实在论”和“变易本体论”的内涵,再分别梳理中西方自然法的发展脉络,进而揭示二者在法哲学层面的直接体现。最后,宋大琦研究员探讨了现代性危机的本质,以及在现代性危机与视域交融背景下新自然法学的可能走向。上海财经大学汪雄涛教授评议时肯定该文信息量丰富、视野宏大,基本认同其观点,同时提出疑惑:将自然法流派与儒家思想并置讨论的学理基础是什么?
安阳师范学院胡伟副教授发表《论中国古代诉源预防法律文化》,文章首先梳理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然后从“和合”的指导思想、“教化”的路径依赖、“自治”的制度基础、“治产”的经济保障等维度,具体阐述中国古代社会诉源预防的实践体系。华东政法大学李婧副教授评议认为,该文选题具有时代性,且在学术层面形成呼应,系统阐述了中国古代诉源预防的文化机制与制度实践。同时建议,胡老师可补充微观层面的制度实践案例,并探讨士大夫追求的“无讼”理想与百姓实际诉讼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落差。
中共上海市金山区委党校宋宇宁老师发表《新瓶装旧酒:“混合法制”传统与法治现代化的历史勾连》,文章梳理“混合法制”形成的历史根据,在此基础上剖析其历史价值,最终从现代角度讨论“混合法制”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联动关系,挖掘其现代意义。苏州大学的栾兆星老师评议时指出,该文体现出强烈的现实关怀,且将法理学与法律史有机结合,深化了对法律史的研究。同时提出“混合法制”概念与学界此前使用的“混合法”概念有何区别?他认为还可补充当下中国法制建设对古代法律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案例。
内蒙古科技大学李诚予副教授发表《“春秋决狱”的推理方法与定刑主义的经学突破——董仲舒判断“私为人妻”案发微》,文章指出,在法律体系内卷化的背景下,董仲舒以“属辞比事”为核心方法,突破定刑主义桎梏,以春秋经义破解条文僵化问题,而非简单进行案例比附。这一思路为当代法治提供启示:法律需平衡规则刚性与情理弹性,通过高阶法源激活规范生命力,为现代疑难案件的解决提供历史参照。华东政法大学邬勖老师评议时肯定该文章研究之深入,能从法律、风俗、经义等多维度阐释案件,但建议注意史料来源的准确性以及对材料的解读精度。
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的陈一老师发表《断裂与重构——近代中国法律变革中的养老困局》,文章分析传统中国社会家族式养老体系的构建逻辑,以及近代养老法制面临的困境。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左澜涛评议时肯定文章在材料收集上的扎实工作,同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明确“养老困局”的具体内涵,聚焦核心问题;二是优化理论框架,降低论证负担;三是补充细节,如养老资金的来源、国家税收机制、制度影响因素等。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王旌发表《梁漱溟邹平实验中的“礼俗司法化”:乡村调解与儒家无讼传统的近代转化》,文章阐述梁漱溟实验中“礼俗司法化”的实践蓝图,包括儒家“无讼”理念的制度实践、对“回归传统”与“全盘西化”二元对立的超越,进而探讨伦理本位下以“修复关系”为核心的纠纷解决之道,从传统资源中挖掘对现代法治的价值启示。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冯岳澄评议时肯定该文对近代化进程中传统礼仪角色的思考,同时建议:引用文献时尽量引用原始文献,对梁漱溟实验的解读与分析有待进一步深入。
在发言与评议环节结束后,进入回应与自由讨论阶段。陈金钊教授与严存生教授分别对前述七位发言人的内容进行回应,补充了一些新观点,基于本单元研讨内容提出新的研究展望与理论构想。
第三单元研讨
第三单元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主持。
贵州师范大学程泽时教授发表《中庸衍义与清末民初司法改革》,文章认为“两端之义”与“反者道之动”思想在20世纪初发生了合训西诠,衍生出新的意涵,并分析了其对民国司法改革的影响。华东政法大学洪佳期副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该论文契合本次会议“近代社会转型下儒学与法文化”的主题,聚焦于近代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的历史语境,探讨了中国传统儒家与道家思想在此过程中获得的新诠释。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钱宁峰研究员发表《民国时期法规编审制度研究》,文章认为“法规编审”在近代中国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正式的法规编审制度从出现到消亡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时期。重新认识法规编审制度,对于理解当代中国立法制定、备案审查和法律汇编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复旦大学赖骏楠教授指出,该研究选题具有创新性,制度梳理系统全面,完成度较高,并从“立法权”视角对法律编审制度提出了专业见解。
沈阳师范大学张田田副教授发表《〈牧令书·刑名〉所载清代基层慎刑经验研究——以笞、杖、讯、枷、杻、镣的使用为中心》,文章认为道光朝徐栋编著的《牧令书》纂集清前中期人士的为政经验,其中《刑名》部分收录的各篇文章均围绕地方司法实践中常用的笞、杖、讯、枷、杻、镣之刑具,提炼用刑的注意事项,总结慎刑的方法与理念。其内容多为地方官审断案件、治理地方的一手心得,集中展现基层慎刑经验的务实性与权宜性。四川大学景风华副教授进行评议,认为本研究选题突破了传统经义诠释框架下探讨“恤刑”与“哀矜折狱”的局限,将“恤刑”思想具象化于司法实践与操作维度。
南京财经大学徐进老师发表《论衍圣公府与州县的词讼管辖之争——以清代孔府档案为中心》,文章认为明清两代,由于朝廷“顶层设计”未能清晰、有效地划分衍圣公府与鲁西南州县就公府族众、户众细故词讼管辖方面的权限,导致公府与州县常因管辖冲突而文牍往来。面对管辖冲突,衍圣公府与州县在常年的往来交涉中也形成了各自的应对之道。渤海大学邓长春副教授指出,该文立足于孔府档案,选题立意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史料征引丰富详实;但其所获司法权限的授予初衷尚需审慎探讨,同时关于词讼管辖之争的发生场域分析,仍存在整合聚焦的空间。
河南师范大学徐桐老师发表《以礼入法:秦汉律令中的家户秩序——以简牍材料为中心的研究》,文章认为秦汉政府通过户籍制度,将伦理层面的“家”与政治层面的“户”融合一体,形成“家户一体”模式。官方融合礼教观念,颁布法条律令,确立了“夫尊妻卑”“父子有别”“主尊从卑”的家户秩序,进一步强化了以夫、父与主为核心的家长权威。华东政法大学欧扬副教授提出可将岳麓秦简“户时复申令”作为补充,并就文中论及的“儒法关系”及“法律儒家化”等命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上饶师范学院徐子越老师发表《互动嵌入:晚清至民初清水江下游九寨地区的乡治——基于〈九寨侗族保甲团练档案〉的考察》,文章认为晚清至民初清水江流域下游九寨地区的乡治在现实中呈现出复杂多样性,从乡治类型来看,九寨地区的乡治先后有“联款自治”“官民合治”“官办自治”三种类型。吉首大学向达副教授指出,该文章选题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史料运用亦具备一定创新性,然尚欠缺同时期中西横向比较维度,亦未充分开展该地民国后期的纵向对比研究,建议进一步强化文本的批判性解读。
闭幕式
第三单元研讨结束后,进行本次会议的闭幕式。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捷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张中秋教授宣读了新一届学会组成成员名单。
新任常务理事名单宣读完毕后,进入闭幕式第二个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尤陈俊教授进行会议总结发言。他指出会议设置的多个单元,充分彰显了会议的学术性以及民主包容的精神;与会人员涵盖老、中、青三代学者,体现了会议学术交流的深度与广度。他首先高度称赞了会议民主包容的特色,与会人员充分交流并坦诚批评,展现了真正的学术风范。其次,尤陈俊教授对会议论文整体提出了建设性建议,认为在持续关注中文领域学术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加强对相关外文文献的研究,拓展国际视野,促进中西研究的融合与对话。在学界探讨方面,要强化不同学术领域的观点交流,实现与学界学者的交流对话,而非仅仅分享自身观点。最后,尤陈俊教授对学会发展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扩大开放程度,可考虑加强与不同法学二级学科的交流;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加获奖同学的分享机会,以激励后辈学者。

尤陈俊教授总结完毕后,进入第三届陈鹏生奖学金的颁奖仪式。王捷教授介绍了陈鹏生法律史奖学金的基本情况,并宣读了本次获奖人员名单,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为到场的获奖者颁奖。

颁奖仪式结束后,本次会议步入最后的闭幕环节。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吕芳教授代表下一年度承办单位发表致辞。吕芳教授代表山东师范大学,首先向儒学与法律文化学会致以诚挚感谢,尤其提及承办下一届年会深感荣幸。同时,她也对在座专家学者长期以来对山师法学,特别是理论法学学科的支持表达了感激之情。吕芳教授热情欢迎大家参加明年由山东师范大学承办的学会年会,并表示会努力落实尤陈俊教授提出的一些宝贵建议,期待与各位学界同仁明年再相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