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台湾地区“监察院”原本被设定为“半个议院”,但“解严”后几经调整,“监察委员”的产生方式由选举改为任命,监察院”也演变为“准司法机关”。“监察院”的转型,既有政界不满“监察委员”贿选,期望“监察院”独立的观念作为驱动力;同时也受到国民党内政治动荡,特别是李登辉个人意志的影响。民进党力图通过所谓“修宪”,废除“监察院”“考试院”,从而渐进实现“去中国化”及“法理台独”之目的。转型之后的“监察院”仍频频卷入党争,甚至国民党内部也出现废除“监察院”的声音。回顾台湾地区“监察院”性质、职权的变化,对于理解当下台湾政治状况,反制“法理台独”主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监察院”;监察权;“监察委员”;台湾地区“修宪”
【作者】高一宁,法学博士, 华东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讲师、清华大学法学院两岸法政问题研究中心兼职研究人员
【刊物】《台湾研究》2025年第4期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25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视角下我国监察法制的近代转型研究”( 项目编号:CLS(2025)J02) 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