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导言
就中国古代食货法律而言,其内容涉及田土、户口、赋役、漕运、仓库、盐法、茶法、钱钞、商税、市舶、採造、俸饷、会计、蠲恤等多个领域,先秦法家倡导的国家本位“富国”学说及“重农”“禁榷”主张,作为西汉以后历代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成为食货立法的主要指导思想。先秦法家提出的“抑商”主张,被多数王朝奉为食货立法的指导原则。从各代食货法律实施情况看,那些旨在维护君主政权与权贵阶层利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法律规范,以及“重农”“禁榷”法律制度,普遍得到比较坚决的执行。“抑商”类法律措施,除在唐中后期执行中有较大松动、宋元时期被大幅度弱化外,在其他多个朝代特别是明清时期得到严格执行。古代食货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也贯彻了先秦儒家、道家、墨家、农家思想中的“民本”理念,一些王朝建国之初也曾实行“与民休息”“轻徭薄赋”政策,但大多执行时间不长,多数后继君主也未能持续或有效落实,尤其是国家经济财政困难时期,很多这类法律条款形同虚设。民本思想中的“抑制土地兼并”“均平赋役”主张,是北魏至唐代的“均田法”、唐中后期实行的“两税法”、北宋神宗时期王安石变法推行的“方田均税法”、明代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清代雍正时期的“摊丁入亩”等赋税改革中的重要立法思想,在一定时期内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就中国古代食货法律实施的总体情况看,有关“利民”“便民”“恤民”的法律规定,在多数历史时期内未得到认真执行。西汉以后历代的食货法制,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实施,所受先秦法家食货法律思想的影响远超过孔孟儒家,食货法律并没有真正实现儒家化。
—— 中国社会科学院杨一凡研究员
The Second Symposium on Revisiting Major Questions in Legal History
2025年10月18-19日,第二届“重述法史重大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在青岛成功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主办。这是“杨一凡重述法史学术工程资助计划”支持召开的、以“开拓中国古代食货法律研究”为主旨的专题问题研讨会,与会学者交流了研究古代食货法律的收获,围绕“如何正确表述中国古代食货法律体系和立法思想”这一命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来自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山东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财经大学、浙江理工大学、中国海洋大学等高校的二十余位专家、学者、硕博研究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杨一凡研究员致辞。

杨一凡研究员指出,“重述法史”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学术工程。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法律史研究在多个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支撑这门学科的不少论断仍存在认识缺陷,需要重新审视。开拓食货法律研究,是重述法史的最佳突破口。召开第二届重述法史重大疑难问题研讨会的目的,是期望通过对古代食货法律特别是对“如何正确表述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和立法思想”这一问题的探讨,把法史研究进一步从“以刑为主”“中国法律儒家化”说的束缚下解放出来,拓宽法史研究新领域,加快重述法史的进程。

接着,会议进入特别环节,举行了首届“质疑成说,重述法史”征文颁奖仪式。中国社会科学院杨一凡研究员、山东大学侯欣一教授为获奖学者颁奖。一等奖获得者华东政法大学邬勖老师代表获奖学者发表了获奖感言。这次征文评奖是由“杨一凡重述法史学术工程资助计划”资助的、旨在推动法史创新的学术活动,着重奖励对中国法律史学重大和疑难问题研究做出突破性和反思性研究的成果,其中评选获优秀论文一等奖作品2篇,二等奖作品2篇,三等奖作品6篇。

10月18日的专题讨论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部分,分别着重讨论秦汉魏晋和唐宋元明清不同时期的各项食货法律制度。
秦汉魏晋阶段
上午的秦汉魏晋阶段由侯欣一教授主持。

邬勖老师发表了《谈新见汉律目中的市场与交易类犯罪》一文,由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进行了评议。闫晓君教授发表了《秦汉粮食安全与法律保障》一文,由浙江理工大学周欢老师进行了评议。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叶冠楠发表了《论秦及汉初“择行钱”条的变迁》一文,由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进行了评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高学鹏发表了《度量衡与战国秦汉法律秩序的塑造》一文,由中国海洋大学颜丽媛副教授进行了评议。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王子越发表了《吴简“火种”田新诠与孙吴田租制度》一文,由清华大学博士后朱群杰进行了评议。与会师生还对相关问题展开了自由讨论。

唐宋元明清阶段
下午唐宋元明清阶段的专题研讨会由中国海洋大学张勤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张京凯副教授发表了《安民固本:宋代户绝田的流转与灾伤赈济》一文,由南京财经大学徐进老师进行了评议。中国政法大学陈佳臻副教授发表了《论元代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一文,由山东大学李云龙老师进行了评议。浙江理工大学周欢老师发表了《正赋养学:明初儒学仓制度与教育国家化》一文,由中国政法大学陈佳臻副教授进行了评议。南京财经大学徐进老师发表了《明清衍圣公府户役形态与词讼管辖纠葛》一文,由中国海洋大学孙小为博士进行了评议。华东政法大学黄超博士发表了《咸丰改制与晚清货币章程的开端》一文,由华东政法大学叶冠楠博士进行了评议。中国海洋大学孙小为博士汇报了与李勤通教授合作完成的《唐明间茶法的制度变迁与史学叙事——以〈食货志〉为例》一文,由中国政法大学张京凯副教授进行了评议。与会师生还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


圆桌会议
10月19日上午为圆桌会议阶段,由李勤通教授主持,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其一,如何正确表述中国古代食货法律体系?其二,如何正确表述中国古代食货法律编纂遵循的基本立法思想?以及古代食货法律“儒家化”说能否成立?

首先,杨一凡研究员以《明清典例食货法律体系和立法思想简述》为主题,详述了明清食货法律的构成、食货法律体系及立法思想,并就食货法律的概念、构成要素、命名原则及“如何正确表述中国古代食货法律体系”发表了见解。

随后,与会师生围绕“如何正确认识中国古代食货法律体系和立法思想”,从各自专长出发展开了热烈讨论。

侯欣一教授提出,“重述法史”这项重大工程首先要回到中国传统史料中,系统阅读中国传统史料,并且应当具备现代理论关照,注重进行知识更新,回到现代法学中进行阐述。
闫晓君教授围绕秦汉食货立法思想提出,秦的文化底色实质为法文化,当时的食货法律更强调“富国强兵、弱民、愚民”等观念。汉初行黄老之治,轻徭薄赋,但在汉武帝时又专榷盐铁、不抑兼并,食货法律多因之变。
张勤教授在发言中重点关注了食货法律体系的运行问题,鉴于其司法化程度不高,考察其运行的效度,应该与官员的考成和监察制度联系起来,就清代而已,应与《吏部处分则例》等规范结合起来深入考察,这样才能揭示其机理。
陈佳臻副教授认为,“富国”和“富民”是食货法律的重要制度面向,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一种基于法律调适的动态平衡。
张京凯副教授认为,对食货体系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其研究范围,并搭建起研究框架。这要求研究者明确“食货”的性质,究竟是财政还是经济,亦或是兼具财政、经济、商业等方面。并且,他大致同意食货法律存在儒家化的现象。
颜丽媛副教授分享到,传统法有相对完整的体系,切入角度可以选择古今共同之处,比如商法,而且应多关注隐藏在一般概念之下的不同之处。
周欢老师认同杨老师的观点,并基于清代粮仓立法的研究提出,儒家思想对于食货法的影响比较小,更多是基于国家本位从“实用性”的角度进行立法。同时,应注意用现代经济学理论理解的“国富”与传统“国富”的区别。
黄超博士提出,要注意到田赋、户口等作为食货法律的底层逻辑,而从货币制度出发要关注传统货币制度的独特性。
杜俊雅以《史记·平准书》为源,结合历代《食货志》,对古代史学家笔下的食货法律体系的发展脉络及其背后原理进行了阐述。
周航同学根据对《大明律》中食货法条的整理发现,其主要规范对象是国家官吏,大部分条文直接服务于保障国家财政的目的。
王子越同学从户籍、田土,叶冠楠博士从制度管理、国家,分别阐述了对食货法律的认识。
李勤通教授还认为,在传统以儒家为主流意识形态的背景下,很难想象法律是非儒家化的,但食货法律确乎在国家财政目的与民间生计需求之间寻求平衡,从而并非总是能满足儒家的政治理念,即使存在儒家化现象程度必然有限。

经过一天半的深度研讨,会议迎来了闭幕式,由华东政法大学王沛教授主持。
首先,中国政法大学陈佳臻副教授做了全面的学术总结,充分肯定了本次学术研讨会在推动食货法研究创新方面的积极意义,并且着重指出这次会议对食货法律体系、儒法影响的富国与富民等问题的讨论凝练了本领域的核心问题意识。
然后,西北政法大学闫晓君教授致闭幕辞,提出要围绕三点展开对食货法律的研究:其一,紧紧围绕史料展开,史料是食货法律史研究的根基;其二,食货法律史作为交叉学科应该加强与史学、经济学等学科的交流;其三,食货法律史跟经济史有密切关系,在研究中应该要注重对经济规律的把握和使用。总而言之,各位同仁应该继续秉持“重述法史”的精神,深入挖掘史料,开拓新视野,进一步发展完善食货法研究。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与高涨的学术热情中,第二届“重述法史重大疑难问题”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