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全国法史本硕论坛综述

发布者:法史网管理员发布时间:2026-04-28浏览次数:10

2026424日,第三届全国法史本硕论坛在成都举办。本届法史本硕论坛由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法律史评论》集刊编辑部主办。论坛采取论文工作坊形式,邀请全国高校二百余篇来稿中的优秀获奖论文作者作主题报告,并由主办方结合论文研究方向,特邀同领域法史学者担任评议嘉宾。论坛围绕获奖论文进行了充分的交流讨论,为论文的完善提供了修改建议。

全国法史本硕论坛是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继2008年创办《法律史评论》集刊、2010年联合倡议全国青年法史论坛、2018年运营法律史评论公众号后,于2020年发起并持续进行的又一项全国性法律史学术活动。

 

欢迎及论坛主旨介绍

四川大学法学院刘昕杰教授向所有参会的老师和同学表示热烈欢迎,并就本硕论坛创办的初衷、三届论坛的征文情况、评审过程和结果做了说明,表达对持续召开本硕论坛的展望,以及对法律史学科和学子发展的真切祝福。

 

第一单元论文报告与评议

第一单元发言由四川大学王有粮副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梁辰同学作《释岳麓书院藏秦简比行事中的行事》的报告,她将岳麓秦简中的比行事区分为行事两种法律载体,又将后者细分为事例性故事和惯例性故事,认为事例性故事在得到批准后援引生效,是向转换的过程。与律令相比,行事的选择与使用更具弹性,是律令体系的重要补充。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认为本文写作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建议调整第三章中涉及行事的内容顺序,先阐明廷行事的性质,再论述其如何从惯例性故事演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避免与第二章和第四章内容重复。希望作者整合最新的研究成果,增加律令原文、出土简牍、传世史料的直接引用,强化史料支撑。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在秦汉时期常被混用,在理解相关条文时应注意辨析。此外,胡兴东教授特别提出,法律史研究应超越法学单一学科视野,建议补充世界三大传统逻辑体系的知识,增强对这一概念的解读深度与说服力。

吉林大学吴俊豪同学作《北魏抑或北周:徒刑入律考》的报告,针对徒刑何时入律这一问题,他持北周说的观点,认为北魏律典并无徒刑之名,北周《大律》首次将徒刑规定为法定刑名,并分析了徒刑在北周入律的原因和其深远的进步意义,此举使”“概念分离,为后世法典所沿用,是古代及现代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他认为本文结构完整、选题具有价值,但在论证上可进一步深化。文章应更清晰地梳理名实关系问题,即汉文帝刑制改革后,的名与实是否一致、如何演变。建议文章精简材料、增强主线,并注意所选材料与论点之间的支撑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叶冠楠同学作《论西汉迁刑的演变——以新出<迁律>为中心》的报告,他以张家山336号汉墓竹简为研究材料,揭示了西汉迁刑从汉初具有东西对立地域隔离特征的单一刑罚,历经汉景帝削藩后的格局瓦解、迁徙地点的动态调整、刑等提升至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直至后期出现附加财产刑的变化过程。他认为这一过程不仅是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为后世中国古代流刑制度的正式确立奠定了坚实基础,更深刻映射了秦汉大一统国家构建与与社会治理思想变迁的生动缩影。

暨南大学袁弘一同学代暨南大学马腾教授宣读评议意见。马腾教授认为,本文依托张家山汉简《迁律》研究西汉迁刑,突破了传统史料局限,学术创新价值突出,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关于东西对立的基本立论路径尚待加强,或更应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角度加以理解,以贴合秦汉郡国并行的制度本质;二是建议审慎处理论述中的推测成分,并结合史料严谨考证;三是建议细化对既有学术观点的回应,合理安排论文内容层次,避免重复论述。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建议加强纵向比较,系统考察从秦迁汉迁的演变,尤其要关注东汉以后徙边取代这一变化背后的制度内涵;同时需对进行类型化的区分,关注作为减死之刑的刑等是否上升,提醒避免过度拔高暗含的强烈族群认同的历史意义。

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教授表示东西对立的观点有待商榷,他认为汉文帝元年条文所列诸侯国覆盖东、南等多个方位,其本质并非单纯地理上的方位对立,汉代郡国双向互迁,本质是中央集权下的全国性人口管控,建议修改为郡国对立的表述,强调中央王朝与诸侯国之间的关系。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同样指出,东西对立的观点应当再加斟酌。秦汉时期的关中与关东地区的治理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不宜简单套用东西这类笼统概念。建议研究分析立足于央地关系、权力结构的视角展开,从而使论证更为严谨深刻。

 

第二单元论文报告与评议

第二单元发言由《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刘楷悦老师主持。

西北大学陈弼凯同学作《唐前期礼法秩序与官员家庙运作情况考论》的报告,他以贞观年间王珪被劾案引入,将唐朝前期的庙祀情况划分为敝薄期、复苏期和成制期,从不同时期官僚群体对家庙的运作和管理情况出发,探究帝制国家与社会的统合问题,以家庙制度的演变折射出国家礼典在应对阶层流动与社会变革中的局限性。

西北政法大学陈玺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肯定了论文史料运用扎实、论证逻辑清晰的优点。同时建议适当缩小研究范围,聚焦核心问题深入探讨,如武周革命下的宗庙观念复兴这一问题即具备独立研究价值。此外应明晰家庙、私庙概念内涵并加以区分。史料引用方面,应当注意文献引用规范与优先次序,注重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互证,提升文章严谨程度。

深圳大学谢玉东同学作《为生民立命:社稷法律意义的概念史考察》的报告,他对立足于生民论的社稷作概念史的考察,分析社稷法律意义的产生、流变和终结。社稷一词早期经历了法律化和结构化的转变,近代以来成为帝制话语和立宪话语的竞争领域,在清帝退位后被主权话语逐渐取代,走向终结。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肯定本文以社稷为核心的概念史研究视角新颖、富有价值。他认为春秋战国是社稷观念演变的关键阶段,孟子的社稷、君王、民众思想,以及天命观、皇权合法性与社稷内涵的关联可作为重要切入点补充分析,建议文章缩减时间跨度,聚焦核心问题,在分析社稷的近代转型时,应注意区分概念融合的复杂性。

中国人民大学韩星月同学作《巴县行规司法适用中的冲突、博弈与合作》的报告,她以巴县档案为基础材料,对巴县行规的司法适用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化解商业纠纷的过程中,官府采用行规断案的行动逻辑以及商人采取的应对策略,最终总结出巴县商业围绕行规建立起较为平衡的秩序的结论。

四川大学王有粮副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肯定论文突出的史料运用意识和相对完整的论述框架,同时指出文章对清代国法司法裁判等概念界定较为笼统,应审慎确定立论前提。此外建议作者充分核对巴县档案后续新编整理版本,进一步完善案例分类与数据统计样本,深化结尾部分学术总结的论证深度。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对该论文进行了补充评议,指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的地方性治理活动虽带有司法属性,但同时也是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二者往往难以区分,提醒作者关注题目中司法适用这一表述是否准确。此外,治理的核心并非行规本身,而是对民间行会等结社方式的管理,应当进一步明确本文所研究的对象。

在自由讨论环节,四川大学博士生张昊鹏就本文发表看法,建议在论述前增加对《大清律例》等全国性法律规范中既有商事规定的梳理,并补充清代牙行的纵向发展脉络,从而优化论证逻辑,更加清晰地呈现研究核心。

四川大学博士生聂子衿提出清代巴县一带的核心城市属性或为区域中转贸易枢纽,能否直接界定为典型移民城市尚需进一步考证。

云南大学冯宗琛同学作《变形记:清代冕宁县囚粮推行中的制度自洽》的报告,他以冕宁档案为基础,分析清代囚粮制度的央地差异。四川基层地区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围绕普广皇仁的初衷,采用因地制宜的策略节约行政成本,使得囚粮制度得以持续运转。

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教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肯定其史料运用规范扎实,厘清了清代冕宁县囚粮制度的地方实践样态,县域视角的实证研究具备一定学术贡献。提醒作者在文献综述部分提炼学界核心观点与争议,补充背景性知识,注重制度自洽等概念的准确运用。进一步修正完善文中降低行政成本等推断性结论,注重和现有经典理论展开对话。

 

第三单元论文报告与评议

第三单元发言由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教授主持。

海南大学伍世发同学作《确情与衡情:清代刑部对妇女失贞自尽案件的复核》的报告,他认为刑部在复核妇女失贞自尽案件时,通过确情衡情两个环节定罪量刑,综合考量礼教伦理、名分关系、案件后果,力求情罪相符,这一司法过程体现出明刑弼教、维护正义的目标。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刘楷悦老师对该论文进行评议,认为作者投入大量精力搜集并梳理了丰富案例,肯定论文整体结构完整、各部分详略得当。她结合妇女自尽研究的现状,建议作者突出文章特色,可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区分中央与地方在对待妇女自尽问题上的不同治理逻辑,分析妇女自尽背后的救济渠道缺失等深层原因,以更具针对性的理论视角替代情理法等通用框架,进一步强化论文的独特性与研究深度。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补充提出妇女自杀并非单纯个人行为,其死亡会使家族蒙羞,甚至可能引发夫妇两家大规模械斗,因此中央对妇女自杀案件的处罚较为微妙,核心是平衡伦理导向与社会治安,可以尝试在这一视角下探究妇女为何选择自杀这一极端救济手段。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提出区分刑部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复审差异的思路。鉴于中央在事实核查和法律适用层面自主裁量空间的差异,建议增加对不同案件事实审查标准的辨析,从而呈现清代中央司法权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运行规则与审判逻辑。

南京师范大学刘维娟同学作《清代县衙理讼实践中状式功能研究——<南部档案>为考察中心》的报告。她以南部档案作为材料,认为官方印制的状式在清代州县诉讼中的实际作用远超《大清律例》和南部县《状式条例》中的简单定位,起到了规范百姓呈控格式,在堂审前沟通县衙与民众、调整诉讼参与人,以及作为案件初步分流的主要依据等关键功能。

华中师范大学赵崧老师肯定本篇论文问题意识明确、框架结构完整、史料积累扎实,整体论述具有启发价值。建议作者补充典型案例佐证观点,检验相关作用在南部县的普遍适用性,区分制度预设功能、实际运作效果与个案特殊表现;明确司法行为主体,区分状式职能和县衙治理职能。鼓励作者丰富论述视角,兼顾国家管控、案件筛选等深层逻辑,客观看待制度设计与现实实践的差距。

华东政法大学祝檀吉同学作《从娼妓到排华:〈佩奇法〉的多维构建》的报告。她指出,美国1875年通过的《佩奇法》利用华人女性在种族、性别与阶级上的交叉性困境,将其塑造为道德低下的娼妓形象,从而突破《蒲安臣条约》与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制约,率先实现对华人女性的全面排斥,并为1882年全面《排华法案》奠定基础。该研究反思了以种族为单一维度的传统排华史观局限,主张以多维视角重新审视排华历史。

西南民族大学沈秀荣老师肯定论文的选题新颖独特、史料积累扎实、注释详实。建议强化娼妓身份塑造与排华立法之间的因果关联,补充个案史料,增强论证说服力,可以考虑将日、越等亚裔女性脸谱化类比的论述作为背景内容前置,方便读者理解。

云南大学胡兴东教授提醒从深层反思华人女性流动与被污名化的问题,避免简单将华人流动困境、女性被贩卖为娼归咎于外部或单一因素,区分理性与非自愿流动,思考不自由社会中女性流动的定位,反思拐卖妇女问题背后犯罪者与制度的深层关联,以及海外华工权益保护缺失、西方相关法律出台的现实逻辑。

中国海洋大学李勤通教授建议作者结合美国南北战争后重建时期国会主导、权力制衡有限的背景,在采用违宪审查视角时,注意司法审查权的渐进性,避免过度放大早期判例影响力。

《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副编审刘楷悦老师肯定该论文从性别主义视角进行清晰严密的法律分析,鼓励作者深入法案中的女性塑造部分,探讨国家和民族在特定背景下如何通过女性的群体和身体达成自己的目的。

西南民族大学李文军教授认为该论文具备偏向新文化史的较高写作水平,建议在各级标题中减少描述性表述,增加判断性语句;肯定论文选题涉及丰富的国际法相关内容,但缺失清政府的相关行动视角,建议补充1870年左右清政府在相关议题上的外交抗争、内部讨论等史料,丰富研究维度。

 

圆桌讨论:

《法史研途:青年学子的入门、成长与深耕》

四川大学博士生岳晋缘分享了自己在硕博阶段如何从中国古代志怪小说、冥判故事中发掘普通民众的法律观念与幽冥信仰,进而透视法律与宗教、国家司法与民间正义观念的之间互动关系的过程,并对法史本硕论坛提供的学术交流机会表达了诚挚感谢。

四川大学博士生何天然回顾了自己硕博士阶段的学习经历,探讨了法学与历史学两种法律史研究路径的异同,并指出二者各有侧重:历史学更强调对事实的构建,而法史学则侧重于对现象的解读,两种路径可以相互补充,未来应加强对法学理论及社会学理论等领域的研究,从而实现理论与史料的结合。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叶冠楠在交流中分享了他在博士阶段面对科研压力与心态调整的个人经验,探讨了如何通过摆正心态、增强交流、打破专业壁垒以及专注投入等方式应对当下毕业压力、就业压力与同辈压力。

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刘维娟从自己在高中阶段受《乡土中国》启发萌生对法律史学的研究兴趣兴趣说起,回顾了她硕士期间在制度转型与AI发展冲击下的迷茫,提出法律史应迈向生活,注重阅读一手史料,并分享了当前对于如何建构理论深度、避免以今非古,以及对法律史学科定位的研究困惑。

吉林大学博士生吴俊豪围绕选题策略与文献阅读方法进行了重点介绍。他认为选题宜与导师研究领域相契合,同时也要兼顾研究的自主探索空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应坚持以原始文献为基础,通过无功利阅读、分类框架式阅读等方式,确保研究的独立性与逻辑结构的清晰性。

暨南大学博士生袁弘一结合自身从民国制度史转向先秦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经历,分享了研究的难点与感悟:他坦言初涉思想史时感到迷茫和压力,指出思想史研究存在两大难点,一是研究对象模糊,二是难以把握史料考据与主观评价的边界。同时提出制度史与思想史研究视角不同,思想史研究应多运用比较方法,正视其内在矛盾与复杂性。

 

师生交流

胡兴东老师认为治学应做到心态淡然、态度严谨,应保持平和心态,杜绝敷衍了事,提醒同学们在研究时应先建立整体认知,再逐步深入具体领域,避免局限于单一视角。他表示,真正的学术热爱体现为在疲惫时仍能主动坚持,在同行激励下保持前行动力,这种良性竞争与内在驱动力,才是支撑学术研究长期发展的关键。

李勤通老师结合自身从求学、择业到深耕法律史研究的经历,结合AI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指出在技术迭代的当下,大学教育与个人学习更要跳出机械劳动,找寻不可替代的自身价值,在职业与理想的平衡中不断思索前行。

赵崧老师结合自身经历,指出博士阶段应围绕明确问题意识展开研究,面对就业困境,建议理性权衡,谨慎规划前路,避免低估非升即走制度下青年教师的生存压力。

沈秀荣老师结合自身感悟分享心得,鼓励同学们在学生阶段心无旁骛专注深耕,勉励学子珍惜当下校园时光,兼顾学业与生活,不必困于他人评价,勇敢追随本心,守护自身热爱。

 

总结

总结部分由四川大学博士生岳晋缘主持。

李文军老师作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论坛面向本硕青年学子搭建的学术交流平台在当下学界难能可贵,师生自由交流环节传递了求学、科研、择业的真诚经验。围绕论文写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建议与会同学关注针对性点评,理性看待就业问题,避免过度理想化。

张昊鹏同学代刘昕杰老师转达相关安排,诚挚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参与,本次参会论文经修改后将由《法律史评论》择优发表,《法律史评论》编辑部将继续举办第四届全国法史本硕论坛,论坛致力于为热爱法律史的高年级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提供更多学术交流和论文发表的机会,期盼国内同仁继续支持和积极参与。

 

(文章来源:法律史评论微信公众号)